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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建喜犯盗窃罪、破坏监管秩序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0作出(2012)东刑初字第01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其退赔被害人人民币21762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3月19日交付执行。因其在服刑期间又犯罪,2013年12月16日,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13)通刑初字第04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喜犯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连同前罪未执行的刑罚合并,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执行机关江*州监狱于2015年10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通州监狱认为,罪犯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

检察机关南通市人民检察院同意执行机关提请的罪犯马*的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服刑期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获得监狱记奖二次,确有悔改表现。因家庭经济困难,暂无财产刑履行能力,财产刑未履行。

以上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家庭困难证明等相关材料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马*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2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通中刑执字第2375号
  • 法院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破坏监管秩序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马*。现服刑于江苏省通州监狱。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陈舜

  • 审判员施素芬

  • 代理审判员周一星

  • 书记员张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