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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3)10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破坏监管秩序罪,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合同诈骗罪被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707监室服刑。2013年4月27日7时20分许,被告人郭与同监室服刑人员陈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双方互相扭打,期间被告人郭用膝盖顶撞陈某某面部,致其鼻骨骨折。经临海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某损伤程序达轻伤。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郭的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在服刑期间殴打其他被监管人员,致人轻伤,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郭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并罚。根据被告人郭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郭*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罪没有执行的有期徒刑四个月二十一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宣告之次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11月9日起至2015年1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3)台临刑初字第1036号
  •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3
  • 案由 破坏监管秩序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郭。2012年5月30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7月4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11月6日经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2013年3月2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廖志敏

  • 代理书记员陈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