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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破坏监管秩序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以鼓地检公刑诉(20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犯破坏监管秩序罪,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林*、检察员关*、代理检察员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05年4月8日,被告人郭*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送至福建省仓山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获减刑两次,累计减刑三年四个月,刑期自2004年9月14日起至2016年5月13日止。2012年10月3日中午,被告人郭*在仓山*21中队服刑期间,打饭时无故殴打同监房在押犯付某某。20时许,中队民警王*、陈某某在监房大厅因被告人郭*无故殴打之事对其进行谈话教育,被告人郭*在与王*谈话过程中产生抵触情绪,突然用拳头朝王*脸部打了两拳,致王*右眉部皮肤破裂。经福建正中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被害人王*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的陈述、证人尤某某、刘*、付某某、赵某某、刘*某、夏*、陈某某、连某某的证言,以及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福建省仓山监狱侦破经过、狱内案件立案表、研究表、结案表、殴打行为档案、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作为被依法关押的罪犯,破坏监管秩序,故意殴打监管人员,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郭*在服刑期间,不思悔改,又犯新罪,依法予以数罪并罚。归案后,被告人郭*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郭*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罪余刑六年十一个月十日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8000元人民币。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3日起至2020年6月2日止,财产已没收600元人民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三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3)仓刑初字第167号
  •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3
  • 案由 破坏监管秩序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郭*(别名“依弟”),男,1979年11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2005年1月2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福州*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8000元。现羁押于福建省仓山监狱*管队。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陈曜辉

  • 人民陪审员徐苏琳

  • 人民陪审员邓其开

  • 书记员兰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