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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庞**破坏监管秩序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豫兰检监刑诉(20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庞**犯破坏监管秩序罪,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刘*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月至3月间,被告人庞**伙同王**、崔**(均已判刑)在兰考县看守所1号监室服刑期间受同号在押人员李*(已判刑)指使对在押人员杨**、殷**等人进行殴打、挨饿、蹲厕所等体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庞**在兰考县看守所服刑期间,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为由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扰乱了正常的监管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被告人庞**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庞**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至3月间,被告人庞**在兰考县看守所1号监室服刑期间,受同号在押人员李*(已判刑)指使,对在押人员杨**、殷**等人进行殴打、挨饿、蹲厕所等体罚。

另查明,被告人庞**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2月2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3月4日刑满释放。

又查明,被告人庞**于2013年6月1日到兰考县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1.书证:被告人庞**户籍证明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案件来源、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民警孔**、张**证明、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证明庞**因涉嫌破坏监管秩序被上网追逃,后于2013年6月1日到兰考县公安局投案的事实;本院(2011)兰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释放通知书证明庞**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2月2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3月4日刑满释放;开封**民法院(2011)汴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书、本院(2013)兰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犯李*、王**、崔**、赵*因破坏监管秩序被判刑的事实;

2.证人证言:(1)证人牛某某证言:过完春节一天中午,具体时间记不准了,赵*说他干活慢,朝他头上打了一巴掌,李*指使手下的人不让他吃饭。大年30晚上,李*让杨**脱光,用鞋朝他屁股上打了一下。李*指使他手下有个叫赵*的,还有一个叫啥鹤的,还有两个他叫不上来名字的,他共挨两次打,都是赵*和一个叫鹤的打的;

(2)证人杨某某证言:1号监室内有一个号长叫李*,分配号里人的生产任务。他的生产任务没有完成,晚上李*给王**说他的生产任务没有完成,你们明天早上收拾他。第二天早上7点多,王**和赵*在东铺上,他俩朝他肚子上踢了几脚,他捂着肚子蹲那啦。又过了几天,还是他的生产任务没有完成,王**和赵*在东铺上,朝他身上踢了几脚。打他都是李*安排的,因为李*说了,生产任务完不成就让打他们,王**、赵*、庞**都是李*的手下,叫打谁打谁。

(3)证人李*、郭*、马某某、庄某某、殷某某证言证明在1号监室,只要完不成任务,李*就让人打他们。王**、庞**、赵*都打过人。

3.同案犯供述:

(1)同案犯王**供述:1号监室的一切事务都由李*负责,负责生产、值班、睡觉的位置等事务,如果生产任务完不成,李*或李*手下的人对他们打骂、挨饿和蹲厕所。李*的手下有他和崔**、赵*、庞**等人,他和庞**、李*、赵*都打过人,大部分都是生产任务完不成。

(2)同案犯崔**供述:号里具体负责的是李*,主要管理生产任务完成情况,李*手下有几个人经常跟着他,分别是王**、庞**、赵*。李*、王**、赵*、庞**还有他打过别人,李*指使赵*、王**、庞**让王**和殷**蹲过厕所。2011年过完年的一天,因为杨**的生产任务没有完成,赵*朝杨**踢了一脚。春节过后,殷**藏线圈被李*发现了,王**、庞**、赵*让殷**蹲到厕所蹲咖啡间了,让殷**蹲了两三天。过完年的一天,杨**因干线圈的事和赵*发生争执,赵*朝杨**踢了一脚;

(3)同案犯赵*供述:当时李*是1号监室的号长,负责号里的生产、卫生、值班等情况。

4.被告人庞**供述:他在1号监室服刑时,李*是号长,王**是负责分发饮食及生产管理,都得听李*、王**的,不听他们的就不让吃饭,还有蹲厕所等体罚。2011年春节前后,因为杨**没有完成任务,李*让他和赵磊把杨**叫到放风场踢了他几脚,2011年春节后的一天,因为殷**完不成生产任务,李*先照殷**脸上打了一巴掌,又指使庞**朝他腿上踢了几脚,后来,李*不让殷**吃饭,每天只给他一个馍。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在兰考县看守所服刑期间,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为由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扰乱了正常的监管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庞**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庞**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庞**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庞**的刑期自2013年7月19日起至2014年1月17日止(先行羁押的1日已折抵)}。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七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3)兰刑初字第246号
  •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3
  • 案由 破坏监管秩序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庞**,别名“胖孩”,男,1991年3月29日出生。因涉嫌破坏监管秩序于2013年6月1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7月19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魏思杰

  • 审判员张茜

  • 审判员栗志起

  • 书记员刘瑛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