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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梁*强、郝**破坏监管秩序罪一案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阳**民法院审理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梁*强、郝**犯破坏监管秩序罪一案,于二0一0年三月三十日作出(2010)安龙法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郝**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加原判刑罚有期徒刑八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年。二、被告人梁*强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原审被告人郝**不服,以“监狱已处罚,原判量刑重,刑期起止时间有误”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郝**、梁*强犯破坏监管秩序罪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0)安龙法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0)安刑终字第190号
  • 法院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0
  • 案由 破坏监管秩序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郝**,男,198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因犯抢劫罪、盗窃罪,2006年1月10日被安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1000元。现押于安阳市监狱。

  • 原审被告人梁**,男,1984年8月16日出生,因犯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2005年1月27日被南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09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破坏监管秩序罪,于2009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董青松

  • 审判员李振安

  • 代理审判员王超

  • 书记员张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