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刘**故意伤害罪、破坏监管秩序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该犯曾因犯诈骗罪、流氓罪于1986年12月12日被新乡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1998年12月26日因犯诈骗罪被平顶*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00年10月4日刑满释放;2003年3月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郑州*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05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2008年5月26日因犯诈骗罪,被河南省*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服刑期间,因犯破坏监管秩序罪,被*民法院于2010年9月8日作出(2010)罗*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二年二个月零二十六天,并处罚金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自二O一0年九月八日至二O一四年三月七日止。2008年7月2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刘*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于2007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人通过在“美好婚介所”登记假征婚信息的方式骗取李*现金50000元。2007年10月至11月间骗取赵*现金7900元、手机一部。

罪犯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表扬4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刑期自二O一0年九月八日至二O一三年十二月七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六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3)信刑执字第839号
  • 法院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3
  • 案由 破坏监管秩序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刘*,男,1966年5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河*州市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丁晶

  • 审判员管余晶

  • 审判员韩洋

  • 书记员王春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