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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破坏监管秩序一案

审理经过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监刑诉(20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振兴犯破坏监管秩序罪,于2011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振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3月10日12时许,信阳监狱教育监区在一楼大厅开饭。罪犯卢X明错拿罪犯蒋X能的饭缸,卢X明便让蒋X能回宿舍去拿。蒋X能一人上楼脱离互监组,被入监组长蔡X(服刑罪犯)拦下。蔡X因此批评了作为规范监督员的被告人魏振兴。被告人魏振兴因被批评记恨罪犯卢X明、蒋X能,在回宿舍后,将卢、蒋二人叫到卫生间,用拖鞋朝二人脸部各打几下。事后,卢X明感到左耳不适,听力下降。同年3月22日卢X明在信*医院检查为耳膜穿孔;3月29日,信*心医院检查为外伤性鼓膜穿孔。同年4月13日,信阳市人民检察院法医鉴定卢X明的外伤构成轻伤。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振兴的行为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请求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魏振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10日12时许,河南省信阳监狱教育监区在一楼大厅开饭。罪犯卢X明错拿罪犯蒋X能的饭缸,卢X明便让蒋X能回宿舍拿饭缸。蒋X能便一人上楼脱离了互监组。入监组长蔡X(服刑罪犯)中途将蒋X能拦下,并批评了作为规范监督员的被告人魏振兴。被告人魏振兴回宿舍后,将卢、蒋二人叫到卫生间,用拖鞋朝二人脸部各打几下。事后,卢X明感到左耳不适,听力下降。同年3月22日,卢X明在信*医院被检查为耳膜穿孔;同年3月29日,其被信阳市中心医院检查为外伤性鼓膜穿孔。同年4月13日,信阳市人民检察院法医鉴定卢X明的外伤构成轻伤。另查明,被告人魏振兴2010年因犯抢夺罪被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罚金刑未执行。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魏振兴亲属与被害人卢X明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被告人魏振兴亲属已赔偿被害人卢X明各项经济损失4000元人民币,卢X明对被告人魏振兴表示谅解。

裁判结果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卢X明2011年3月24日陈述:我在信阳监狱八监区206号房间住。我们房间的组长是蔡X,规范管理员是魏*。2011年3月10日中午开饭的时候,我们下楼打饭。我错拿了蒋X能的饭缸,蒋X能空着手下楼了。我就对蒋X能说我的脚不方便,让他帮我把饭缸拿下来。蒋X能就准备上楼去拿饭缸,被组长蔡X拦下。我跟蔡X说了情况后,他让魏*、蒋X能陪着我一起上楼拿饭缸。吃过饭后,魏*就把我叫到房间的卫生间里,魏*叫我蹲在卫生间西边的便池边,他站在我面前。他让李X红拿来一只拖鞋,并用拖鞋照我左耳部位扇了二下,又用右手对我左耳部扇了一巴掌。当时卫生间也有人,我记不清是谁。我被打了以后感觉左边半个头都是懵懵的,耳朵听不清了。我用卫生纸擦了耳朵里面,发现纸上有血,当时没意识到会穿孔。因为感觉自己做错了,也没向干警反映这个事。3月22日我到医院看其他病时顺便叫医生看了一下耳朵,医生说是耳膜穿孔。我的耳朵以前没有毛病,被打后左耳也没有再受过外力。

2、证人蔡X2011年4月6日证言:2011年3月10日中午打饭时,新入监的犯人卢X明错拿了蒋X能的饭缸,当时我看见蒋X能一个人往二楼走,就把他拦住。问他干什么,他没说啥就走了(他大脑不正常)。过了一会儿卢X明过来说饭缸拿错了,要上楼拿。我就让他们监区的规范监督员魏*和卢、蒋二人一块儿上楼去拿。后来卢X明对我说就是因为那天拿错饭缸被号室监督岗魏*打了。

3、证人李X红2011年3月24日证言:大概半个月前一天,我吃过饭后到卫生间洗碗时看见卢X明蹲在西边的便池上,魏*手里拿着一只拖鞋。当时卫生间里有张X、杨X兵、冀X等人。拖鞋不是我给魏*的。我没有看见魏*打卢X明,当时我在吃饭没有注意。前天,我听卢X明说耳朵听不见,并说是魏*打的。

4、证人冀X2011年3月25日证言:十天前中午开饭时,卢X明错拿了蒋X能的饭缸,蒋X能大脑不正常,在一楼大厅里乱走。卢X明就叫蒋X能拿饭缸,脱离了互监组。开过饭回到206室后,魏*就拿了一只拖鞋在住室卫生间叫蒋X能蹲在那里,用拖鞋打了蒋的脸,把嘴也打肿了。接着又用拖鞋打蹲在那里的卢X明脸部,当时魏*还说卢X明不该教蒋X能脱离互监组回去拿饭缸。

其2011年4月27日证言:卢X明被魏振兴打过后,没有被别人打过,也从没与人打骂过。

5、证人周X国2011年3月25日证言:那天魏*叫李X红拿拖鞋,我在整理内务,不知李X红拿没。我听见卫生间传来拖鞋打人的声音。我整理完内务进到卫生间,看见卢X明和蒋X能蹲在卫生间的西侧,魏*站在他俩对面,我就听见魏*说把拖鞋拿来,张X给了他一只拖鞋,魏*就用拖鞋对他俩的头部又打了好多下。后来魏*又踢了蒋X能两脚。

6、证人师X朋2011年4月6日证言:2011年3月22日上午,监区安排有病的犯人到监狱医院看病,我喊已登记的犯人去看病,犯人卢X明找我说其裆部痒,也想去看。我就叫他跟我一起到医院。后来干警医生对我说卢X明的左耳膜可能穿孔了,并说听卢X明讲的是被人打的。我当时问卢X明是谁打的,他说是前些天被一个姓魏的监督岗打的。我问他为什么当时不向组长、干警报告,他说他当时也做错了,也感觉耳朵没大事,休息休息就好了,所以没汇报。

7、证人张X2011年4月7日证言:大概2011年3月10日中午,魏振兴在监舍卫生间喊我,让我把拖鞋给他,我就在床下拿了一只拖鞋给他。他打的是谁我不知道,好像卢X明和樊X金。

8、证人杨X兵2011年4月8日证言:我分到九监区的前几天,我们号室的姓卢的,拿错了饭缸。开饭后回到宿舍,我看见魏*把姓卢的和蒋X能叫到监舍卫生间,让他俩蹲在卫生间西边,用拖鞋照二人脸部抽打,每人被打了三、四下。

9、证人樊X金2011年4月27日证言:我记不清时间,卢X明和蒋X能在监舍里被一个人用拖鞋在卫生间里打过。其他人没打过他,他也没与别人打过架。平时他耳朵可以听见。

10、证人王X山2011年3月28日自书证言:2011年3月22日,病犯卢X明就诊时诉其左耳听不见,经查看可能耳膜穿孔。

11、被告人魏振兴2011年3月25日供述:大概有半个多月了,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当时我是教育监区入监组206室的规范监督员。那天中午开饭时,卢X明错拿了蒋X能的饭缸,蒋X能没有饭缸就在大厅里乱转。卢X明让蒋X能回宿舍拿饭缸,蒋X能就一个人上楼去拿饭缸,被监区的组长拦住没让去,让我和卢X明、蒋X能一起去拿的饭缸。吃过饭回到宿舍后,因卢X明教蒋X能脱离互监组,组长说我没能管好,我当时很生气。我就把他们叫到206室卫生间,让他们面向东蹲在卫生间西侧,我就站在他们前面,一边说他们脱离互监组的事,一边用拖鞋扇他们的脸部。蒋X能被扇了三、四下,卢X明被扇了二、三下。卢X明分来时耳朵就有点聋。

12、信阳市中心医院门诊病历复印件在卷,证明卢X明外伤性鼓膜穿孔(左耳)。

13、信阳市人民检察院信检技鉴(2011)17号检验鉴定文书在卷,证明卢X明左耳鼓膜穿孔,构成轻伤。

14、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2010)遂少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证明在卷,证明被告人魏振兴于2010年11月19日被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以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0年8月23日起至2011年12月22日止。2000元罚金至今未缴纳。

15、狱内案件立案表、结案表在卷。

16、信*狱八监区2011年4月1日出具的罪犯魏振兴的改造鉴定及罪犯严管审批表在卷。

17、被告人魏振兴亲属与被害人卢X明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的调解笔录、协议及收条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振兴身为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违反监管制度,殴打其他被监管人卢X明,致卢X明轻伤,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魏振兴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害人对被告人魏振兴表示谅解,依法可酌予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振兴在前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应当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振兴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六个月零二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3日起至2012年8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六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1)罗刑初字第47号
  •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1
  • 案由 破坏监管秩序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罗山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魏振兴,男,20岁。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曾治民

  • 审判员方平

  • 审判员姚忆泉

  • 书记员张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