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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一案二审刑事裁判书

审理经过

湖北省*民法院审理湖北省襄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破坏监管秩序罪一案,于2013年3月28日作出(2013)鄂襄中南刑初字第0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原判犯强奸罪余刑一年零二十一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原审被告人吴*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吴*撤回上诉。

湖北省*民法院(2013)鄂襄中南刑初字第0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3)鄂刑三终字第00071号
  •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3
  • 案由 破坏监管秩序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判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湖北省襄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1995年6月21日因犯抢劫罪被原襄樊*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9年12月7日刑满释放;2000年9月22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被原襄樊*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3年5月17日刑满释放;2004年9月24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故意伤害罪被原襄樊*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7年5月14日刑满释放;2010年12月22日因犯强奸罪被原襄樊*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1年1月11日投入湖*南监狱服刑。2012年12月24日因涉嫌犯破坏监管秩序罪被隔离审查。现羁押于襄南监狱监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军

  • 代理审判员彭胜

  • 代理审判员周黎笋

  • 书记员王登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