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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破坏监管秩序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武汉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城郊检刑诉(20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犯破坏监管秩序罪,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杨*,被告人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冯*从2012年6月11日开始在湖北省武昌监狱服刑期间,多次破坏监狱正常的管理秩序。2012年9月15日,被告人冯*因生产产品质量问题与同监区服刑人员王某某在该监狱十监区车间发生争执,并手持塑料水杯击打王某某后的脑部,被其他服刑人员制止。此后,监狱决定对被告人冯*处以禁闭十五天的处罚。2013年6月18日,被告人冯*在该监狱九监区服刑时,因违反监区管理规定,拒不参加生产劳动。此后,监狱决定对被告人冯*处以禁闭十五天的处罚。2013年9月21日,被告人冯*在该监狱十监区服刑时,因拒不参加车间劳动被隔离反省,仍不服从管教。此后,监狱决定对被告人冯*处以禁闭十五天的处罚。

2014年7月5日16时许,被告人冯*在武昌监狱十监区生产车间劳动时,违反劳动纪律,脱离其劳动岗位至其他服刑人员的操作台聊天,并将脚跷在操作台上。值班的管教民警廖*发现此情况后,遂将被告人冯*带回办公室进行教育时,被告人冯*用右拳朝被害人廖*的左眼部猛击一拳,后被其他服刑人员制止。法医鉴定意见认定,被害人廖*左眼钝挫伤,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发现场及伤情照片,报案材料及狱内案件立案报表、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入监登记表、罪犯禁闭审批表、情况说明等书证,邓*、谢*、吴*、严*、程*、龚*、曾*、王某某、沈*、张*的证人证言,被害人廖*的陈述,法医学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作为依法被关押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多次破坏监管秩序,故意殴打监管人员和其他被监管人员,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破坏监管秩序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冯*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应当将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十九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次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7日起至2016年10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鄂江汉刑初字第00874号
  •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破坏监管秩序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武汉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冯*,男,1990年10月5日出生于湖北省黄梅县,汉族,小学文化,湖北省武昌监狱服刑人员。2012年3月2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至2015年10月25日止。现在湖北省武昌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曹雷

  • 人民陪审员涂金山

  • 人民陪审员周汉云

  • 书记员王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