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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新犯盗窃强奸罪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1日作出了(2008)丹刑初字第2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田新犯盗窃、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犯破坏监管秩序罪,于2012年4月28日经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连同原犯罪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六年七个月零五天,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00元。执行机关湖北省襄北监狱于2015年3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北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建议人民法院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田*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已获四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认定的依据有:湖*北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情况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同意对该犯减刑的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田*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襄北刑执字第95号
  • 法院 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破坏监管秩序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田*,男,1984年5月13日出生,江苏省江都市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湖北*四监区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殷名九

  • 审判员何绍建

  • 代理审判员李涛

  • 书记员朱志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