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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破坏监管秩序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检察院以黄检监刑诉(2014)1号和黄检监刑追诉(20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犯破坏监管秩序罪,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梅*、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9日17时许,被告人邱*在黄*狱三监区生产车间实习时,趴在工作台上睡觉,管教民警张*对其进行批评时,邱*将张*的领带扯掉。2012年10月9日19时许,邱*参加管教民警谢*组织的未完成当日生产定额任务服刑人员技能培训学习时,不服管理,与管教民警谢*发生争吵,后用拳头和脚对谢*进行殴打。2014年3月26日晚收监点名时,邱*不按规定蹲下,并态度恶劣,后狱警康*、郑*处理此事时,邱*突然对康*进行殴打。

为指证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下列证据:

1、书证:户籍证明、起诉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结案登记表、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入监鉴定表、罪犯禁闭审批表、使用戒具审批表;2、证人张*、徐*、罗*、周*、李*、陈*、彭*、童*、王*、李*、谢*、康*、郑*、刘*的证言;3、视听资料;4、被告人邱*的供述和辩解。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邱*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提请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邱*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邱*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武汉*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1年8月24日被投入湖北省黄*狱服刑改造。2011年10月9日17时许,邱*在黄*狱三监区生产车间实习时,趴在工作台上睡觉,管教民警张*对其进行批评时,邱*将张*的领带扯掉。2012年10月9日19时许,邱*参加管教民警谢*组织技能培训学习时,不服管理,对谢*出言威胁,当谢*依法对其予以管束时,又对谢*拳打脚踢。2014年3月26日晚收监点名时,邱*不按规定蹲下,并态度恶劣,后狱警康*、郑*来处理此事时,邱*突然对康*进行殴打。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证人证言

1、证人张*的证言证实:2011年我在黄*三监区任副监区长,负责劳动生产。10月9日17时,实习罪犯邱*坐在位子上不肯做事,趴在工作台上睡觉,我就上前批评他,他不理我。后来我说;“像你这样不安心改造,小心要被关禁闭”。刚说完,邱*把桌子一拍,说:“凭什么关我禁闭”。我就准备拉他叫他站起来,邱*拉开我的手,抓住我的衣领,将我领带后面的塑料套卡扯开,我领带被扯掉了。

2、证人徐*的证言证实:2011年10月份的一天,我在做事时看见,主管生产的张*见一名身高约1.8米的实习罪犯桌子上有废品,又在睡觉,就拉了他一下,并批评他。他当时不服,就站起来打张*。

3、证人罗*的证言证实内容与证人张*的基本一致。

4、证人谢*的证言证实:2012年10月9日19时许,我对当天未完成任务的四名罪犯进行行为规范补习,期间罪犯邱*擅自回监房收衣服,我就对他进行说教,当我拉他到指定地点时,邱*推开我的手,踢了我两脚。后在其他罪犯的协助下,我将邱*拉到了规定的位置,但邱*不站好,当我批评他时,还威胁说:“不要盯着我搞,我不会坐一辈子牢,你小心点……”。之后,邱*仍然不按规定站好。僵持了几分钟后,邱*朝我头上打了一拳,抓住我的肩膀,两次用膝盖顶击我腹部。

4、证人周*的证言证实:2012年10月9日19时许,邱*等罪犯因未按时完成任务,被谢*队长找去谈话学习。期间,邱*擅自回到监房收衣服,谢*队长要求邱*面对墙站好,邱*说:“我完不成生产任务,么的?莫盯着我搞”,谢*队长上前纠正邱*站姿,邱*推开谢*队长的手,并将谢*队长往旁边推。我和李*甲、陈*等上去拉邱*的手,拉扯中邱*顺手抓住谢*队长衣领,用脚踢了谢*队长几下,威胁说:“我不会坐一辈子牢,以后出去小心点”,并用膝盖多次顶击谢*队长。

5、证人李*、陈*、彭*的证言证实内容与证人周*的基本一致。

6、证人康*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26日21时许,接到报告说四监区一名叫邱*的罪犯抗拒民警管理,要将他送禁闭室反省。我和郑*按规定处警来到四监区2407监房,让邱*跟我走,但邱*不听,我扭头向郑*说:“把手铐给我”,突然感到有人朝我脸上用力打了两下,回头看见邱*用拳头朝我打过来。后邱*冲进卫生间,拿起扫把打我,很快就被民警和现场的罪犯制止了。

7、证人郑*、童*、王*、李*、刘*的证言证实内容与证人康*的基本一致。

(二)书证

1、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邱*的身份情况。

2、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的武新检刑诉(2011)173号起诉书,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2011)新刑初字第1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结案登记表证实:被告人邱*于2001年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于2011年7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3、黄州监狱出具的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入监鉴定表、罪犯禁闭审批表、使用戒具审批表证实:被告人邱*于2011年8月24日被投入湖北省黄州监狱服刑改造;2012年12月9日、2014年3月26日因违反监规,被给予禁闭加戴戒具的处罚。

(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邱*供称:2011年10月9日下午,我在三监区参加劳动实习,副监区长**批评我劳动态度不端正,并说我这样下去迟早会受到禁闭处罚,我听着不舒服。当时,张*抓我的衣领并叫我站起来,我用手挡了两下,第二下顺手抓住了张*的警用领带,并将领带扯断了。当时,现场有很多罪犯在围观,秩序有点乱。2012年10月9日19时许,因当天生产任务没完成,我与另外三人被民警谢*叫到谈话室门口集训学习。约十多分钟后,我向另外一个民警请假收衣服,见他点了头,我以为批准了,就回监房收衣服了。几分钟后,有人过来跟我说,谢民警叫我,我便回到学习的地方。后谢民警叫我站在东一、二号监房中间,要求头顶墙站好,我没按要求做,他过来拉我,我就与他拉扯。被其他犯人拉开后,谢民警一直在批评我,我就回嘴说:“不要把我当生人搞,都是一个垸子的人,我认识你”。过了几分钟,我正要穿他人丢过来的拖鞋,谢干警上前将一只鞋踢开,准备踢另外一只,我一下子就火了,上前朝谢*肩部或胸部打了一拳,接着用右手打了一拳,但被他躲开了,后我又抓住谢干警的领口,用膝盖朝他腹部顶了两下,后被他人拉开。2014年3月26日晚上点名时,我未按规定蹲下去,民警刘*就批评我,我就与他吵了起来。过了二三十分钟,来了两名特警,其中一名特警叫我站起来,我头脑发热,朝他脸上打了两拳。见特警用警棍制止我,我就跑进卫生间拿了个扫把打了两下,不知道打到谁了。

(四)视听资料

录像光碟1张及制作笔录证实:邱*殴打狱警的情况。

上述证据取得程序合法,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违反监管规定,破坏监管秩序,殴打监管人员,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邱*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加上原判刑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一年十一个月零十四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两年零五个月(刑期自2014年4月26日起计算至2016年9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鄂黄冈中刑初字第00046号
  • 法院 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破坏监管秩序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邱*,曾用名邱*,2001年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武汉*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1年7月28日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武汉*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1年4月8日至2016年4月7日止,于2011年8月24日被投入湖北省黄州监狱服刑改造。2014年4月26日,因涉嫌犯破坏监管秩序罪,被立案侦查。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傅文峰

  • 审判员梅阳

  • 代理审判员姚彬

  • 书记员郭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