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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甲破坏监管秩序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云梦县人民检察院以云检监诉(20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甲犯破坏监管秩序罪,于2014年8月21日向云梦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9月27日,被告人王*因犯放火罪被湖北省*民法院处有期徒刑四年,其刑期自2011年2月21日起至2015年2月20日止,现在湖北省孝感监狱服刑。

2014年1月5日7时许,被告人王*甲在服刑监狱五监区三分监区4号监舍门口殴打服刑罪犯陶*,引起数十名罪犯围观。

同年4月21日10时40分,被告人王*甲在车间劳动时,与服刑罪犯胡*发生口角,继而导致双方互殴,被民警王*乙制止,并将二人带到民警执勤台处置,处置过程中,被告人王*甲找到一根塑料管继续殴打胡*,被民警强制推开。当日17时56分收工时,被告人王*甲乘胡*不备,手持一根塑料管再次殴打胡*,致其受伤治疗,经鉴定其所受伤情为轻微伤。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书证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沙洋平湖监狱分配罪犯名册,王*甲殴打陶*及胡*的视频截图,被害人陶*、胡*的陈述,被告人王*甲的供述与辩解,证人严*、杨*、陶*甲、高*、杨*、戴*、刘*、邓*、董*、王*乙、汪*的证言,鉴定意见轻微伤鉴定书,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甲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多次殴打其他被监管人员,且经监管人员制止仍不能纠正自己的行为,破坏监管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甲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良好,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甲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应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甲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加原犯放火罪被判余刑五个月三十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1日起至2015年9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鄂云梦刑初字第00102号
  •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破坏监管秩序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王*,无业。2011年9月27日因犯放火罪被湖北省*民法院处有期徒刑四年。现服刑于湖北省孝感监狱。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王刚

  • 书记员肖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