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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单*破坏监管秩序一案

审理经过

攸县人民检察院以攸检监诉[2009]0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单*犯破坏监管秩序罪,于2009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攸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单*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单*在攸县看守所服刑期间,多次随意殴打、体罚和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同监被监管人员。应当以破坏监管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单*犯罪时未满18周岁。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单*辩称,逼周全良吃屎只有二次,未打他;多次令同监犯互相殴打、体罚取乐不是事实。对公诉机关的其他指控没有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单*在攸县看守所服刑期间,多次随意殴打、体罚和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同监被监管人员。具体事实如下:

1、2008年1月20日,犯罪嫌疑人熊*入监时,被告人单*与同监犯罗*(另案处理)为了制伏“新口子”,对熊进行拳打脚踢,见其不敢反抗才罢休。

2、2008年1月(冰冻时期)的一天,被告人单*以同监犯周全良边洗澡边撒尿为由,朝其左耳处猛踢一脚。

3、2008年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单*以同监犯周*睡觉打呼噜为由,对着周的嘴巴撒尿。

4、2008年2至3月间,被告人单顺令同监犯周*吃屎,周不从,被告人单顺便不准其吃饭,并对其拳打脚踢,直打得周喊救命。后周*先后三次被迫拿着饭勺接被告人单*的屎倒入自己口中吞下,被告人才让用周*吃饭。

5、2008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单*划燃火柴玩火,见同监犯周*跷起脚坐在石凳上,便划三根火柴烧周的脚,周*便挨打,将周的脚烧伤。

6、2008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单*以同监犯吴*背不出监规为由,用拖鞋打其屁股。

7、2008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单顺见同监犯王*用白色衣服遮着眼睛睡觉,便令同监犯周*跪在王的面前“哭丧”,周不从,被告人抓着周的头发朝墙上连砸数下才罢休。

8、2008年5月4日晚上,同监犯罗*不准吴*解小便,次日早晨,罗*以吴撒尿在地上为由,朝吴*的背部连踢三四脚,打吴三个耳光。被告人单*打吴一个耳光。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周*、吴*、熊*、王*的陈述,证明了受到被告人单*的殴打、体罚的事实;2、同监犯罗*、蔡*、陈*的证言,证明了被告人单*殴打、体罚同监犯的事实;3、被告人单*的供述,证明了其殴打被害人周*、吴*的事实;4、照片,证明了被害人周*、吴*被殴打、体罚后的伤痕;5、(2007)攸法刑初字第230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明了被告人单*的前科情况及释放时间;6、户籍证明。上列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单*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在攸县看守所服刑期间,多次随意殴打、体罚同监被监管人员,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单*在犯罪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单*辩称“逼周*吃屎只有二次,未打他”,与被害人的陈述、证人的证言所证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单*多次令同监犯互相殴打、体罚取乐”,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单*的该项辩称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单*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第(四)项、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单顺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6月25日起至2010年6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ОО九年三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09)攸法刑初字第46号
  •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09
  • 案由 破坏监管秩序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攸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单*,男,1990年7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攸县渌田镇楼塘村下湖头组。因抢劫罪,2007年11月23日被攸*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08年6月26日刑满。因涉嫌破坏监管秩序罪,同年6月25日由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攸县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刘伟良

  • 人民陪审员汤学寅

  • 人民陪审员葛文桥

  • 书记员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