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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肖*减刑一案

审理经过

二00九年八月三日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新法刑初字第2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宏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9年8月25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X监狱于2011年5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南省XX监狱提出,罪犯肖*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靠拢政府。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学习认真,考试成绩较好。现在五监区从事电脑线加工劳动,劳动中能踏实肯干,吃苦耐劳,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现有减刑分59.6分,罪犯改造质量评估为B等。上述事实,有罪犯年度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总结鉴定表记载,有监区和监狱考评小组讨论记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XX监狱提出罪犯肖*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肖*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修正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肖*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刑期自本裁定之日起,执行至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1)永中法刑执字第401号
  • 法院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1
  • 案由 破坏监管秩序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肖*,现在湖南省XX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郑江云

  • 审判员周吉民

  • 审判员胡明华

  • 代理书记员冯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