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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该犯曾因犯强奸、抢劫罪,于2005年8月被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在服刑期间,因破坏监管秩序罪被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1年10月1日刑满释放。*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日作出(2013)开法刑初字第003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在刑罚期间发现漏罪。*民法院于2014年3月21日以(2014)开法刑初字第000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决定与原犯非法拘禁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1日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于2015年7月2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肖某某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肖某某系累犯,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记功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肖某某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肖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系累犯,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情节、原判刑罚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肖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的刑罚执行。(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8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1207号
  •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破坏监管秩序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肖某某,男,汉族,生于1986年11月12日,重庆市开县人,现在重庆市三峡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谭智华

  • 审判员徐家清

  • 代理审判员何贤龙

  • 书记员陈秋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