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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破坏监管秩序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彭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彭检监刑诉字(2014)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犯破坏监管秩序罪,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审判,于2013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彭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助理检察员朱*、被告人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12日下午2时30分许,被告人袁*在眉州***分队生产车间劳动时,擅离岗位,躲在消防栓处睡觉,被车间带班民警汪*巡查发现。汪*叫了袁*几声,见他没有反应,便用警用催泪喷雾器向其喷了一下,后继续向车间值班室方向巡查。袁*醒后开始用脏话辱骂民警汪*,汪*返回制止袁*,袁*不听劝止继续辱骂。汪*去拉袁*准备带回监区,袁*突然用拳打在汪*身上,附近的服刑罪犯陈*、刘*上去强行按住袁*,袁*边辱骂边手脚乱打乱蹬。之后汪*让服刑犯陈*和倪*协助将袁*带回监区多功能厅门口,让其靠墙站好,并向监区长邹某某汇报情况。这时,袁*又突然叫骂着挥手冲向汪*并打在汪*身上,在场的其他民警和服刑罪犯上来协助才将袁*制服。

2012年12月28日,被告人袁*入监当天,在一监区殴打服刑罪犯次*某某并且有袭警行为被禁闭7天;2013年3月15日,被告人袁*在四监区与服刑罪犯付某某打架被监区严管。2013年国庆期间,被告人袁*在四监区拔河比赛时无故殴打服刑罪犯曾某某。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在服刑期间消极怠工,殴打民警,多次辱骂殴打其他被监管人员,经教育后仍不思悔改,严重破坏了监区监管的正常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应当以破坏监管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以支持其指控。

被告人袁*当庭自愿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另查明,2012年11月27日,被告人袁*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未缴),起刑日为2012年11月27日。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书证罪犯禁闭审批表、罪犯监区严管审批表、(2012)彭山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书、罪犯结案登记表、执行通知书;证人汪*、邹某某、陈*、刘*、倪*、曾某某、廖*、次*某某、陈*某、付某某等的证言;被告人袁*的供述等在案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在监狱服刑期间,消极怠工,殴打监管人员,并多次辱骂及殴打其他被监管人员,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袁*当庭自愿认罪,予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决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公诉机关对其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实际,被告人亦无异议,予以采纳。为维护正常的监管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袁*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前罪余刑为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七天,与本罪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为三年十一个月七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12月19日起至2017年7月1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彭山刑初字第1号
  • 法院 彭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3
  • 案由 破坏监管秩序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袁*,男,1971年12月25日出生于四川省彭山县,汉族,初中文化。2006年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现在眉*四监区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黄惠敏

  • 审判员杨德勇

  • 审判员刘献根

  • 书记员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