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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破坏监管秩序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普刑初字第58号
  • 法院 普定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破坏监管秩序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7年2月2日生于贵州省水城县,白族,文盲,农民,住水城**碗厂村中寨组。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28日被贵州**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2年4月10日起至2026年4月9日止,现在贵**平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卢颂辉

  • 审判员刘坤元

  • 审判员尹廷月

  • 书记员刘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