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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盗窃、抢劫、故意伤害、破坏监管秩序一案减刑裁定书
罪犯李*再审刑事判决书
秦*破坏监管秩序一审刑事判决书
罪犯段**减刑裁定书
缪显军抢劫、故意伤害、破坏监管秩序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刘**抢劫减刑刑事裁定书
陈*破坏监管秩序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王**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被告人盛某某、刘某某、郭某某、雷某某、王**、李**、赵**、党某某、王**赌博及被告人王**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何**抢劫罪减刑裁定书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公诉机关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7年2月2日生于贵州省水城县,白族,文盲,农民,住水城**碗厂村中寨组。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28日被贵州**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2年4月10日起至2026年4月9日止,现在贵**平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审判长卢颂辉
审判员刘坤元
审判员尹廷月
书记员刘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