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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赵**破坏监管秩序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黄陵县人民检察院以黄检监诉字(2013)第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赵*乙犯破坏监管秩序罪,于2013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黄陵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出庭支持了公诉,被告人赵*、赵*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赵*在服刑期间不能认罪伏法、认真接受改造,被告人赵*于2011年3月份让其表姐刘*办理农行卡(户名刘*,卡号6228482921045726416)一张,并告知被告人赵*。赵*让红*监狱工人宋*(另案处理)将卡带入狱内,二被告人组织服刑人员刘*、李*、丁*、史*、郝*等人往刘*账户上汇款,宋*从刘*卡上取款24次,共计201500元,并带入狱内交给服刑人员赵*,由赵*交予赵*,再由赵*交予其他服刑人员。被告人赵*抽取好处费4000元,被告人赵*抽取好处费10000元,被告人赵*给宋*好处费6600元,其余款项已被被告人赵*、赵*及其他服刑人员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狱内案件立案报告表、证人宋*、冯某某、刘*某、赵*、王*、王*某、丁*、丁*某、罗*、刘*、乔*、陈某某、李*、秦某某、苏某某、郝某某、刘*某、高*、白某某、史*某、史*证言、银行卡存款凭条、延安*民法院书证、银行卡合并明细打印清单、银行卡取款凭条、延安*民法院(2007)延中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2010)延刑执字第1248号刑事裁定书、延安*民法院(2005)延中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书、(2009)延刑执字第1301号刑事裁定书、(2011)延刑执字第1891号刑事裁定书、黄陵县人民检察院黄检刑不诉(2012)17号不起诉决定书、被告人赵*、赵*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赵*在服刑期间不能认罪伏法、认真接受改造,违反监管纪律,组织他犯破坏监管秩序,其行为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赵*、赵*犯破坏监管秩序罪的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赵*、赵*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共同预谋并实施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本案主犯。被告人赵*、赵*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赵*、赵*系狱内犯罪,具有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赵*、赵*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又具有依法从轻处罚情节。基于以上情节,对被告人赵*、赵*依法从重处罚量刑时考虑其从轻处罚情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赵*甲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八个月,余刑四年又六个月零二十八天,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合并有期徒刑六年又二个月零二十八天,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三年四月九日起至二○一九年四月八日止)。

二、被告人赵*乙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八个月,余刑二年又十一个月零二十三天;合并有期徒刑四年又七个月零二十三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又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三年四月九日起至二○一七年九月八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延安*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3)黄刑初字第00017号
  • 法院 黄陵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3
  • 案由 破坏监管秩序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黄陵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赵*,男,1985年11月18日生,身份证号码:610628198511182918,汉族,高中文化,农民,陕西省富县人,住富县寺仙乡寺仙街。2007年4月26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延安*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0年8月6日被延安*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执行至2017年11月7日止。现在陕西*狱六监区服刑改造。

  • 被告人赵*,又名赵*,男,1987年11月30日生,身份证号码:61062819871130291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陕西省富县人,住富县南道德乡东道德村。2005年12月6日因强奸罪被延安*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09年7月10日被延安*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年,刑期执行至2018年4月2日止。2011年11月21日被延安*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4月2日止。现在陕西省*三监区服刑改造。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惠延军

  • 代理审判员刘鹏

  • 人民陪审员段惠娥

  • 书记员黄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