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天水*民法院于2001年3月8日作出(2000)天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汪*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甘肃*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经核准后,交付执行。2003年被甘肃*民法院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被甘肃*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0年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以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3年被本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甘肃省天水监狱于2015年6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天水监狱提出,该犯自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努力学习,积极劳动,受到表扬、记功的奖励。
本院查明
经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分配,在劳动中,踏实肯干,能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表扬四次记功一次的奖励。该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证人证言,罪犯记功表扬奖励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汪*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汪*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罪犯汪*,男,生于1970年10月20日,汉族,甘肃省武山县人,现在甘肃省天水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卫红
审判员汪文
人民陪审员胡琦琦
书记员程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