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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破坏监管秩序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天秦检监诉(2011)第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破坏监管秩序罪,于201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0月1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7月7日17时30分许,甘肃省天水监狱一监区罪犯张*在丝毯车间劳动收工时,因怀疑同监区罪犯石*、王*、麻*企图殴打他,遂持车间机梁木板上放置的工作用剪刀朝石*、王*、麻*身体乱戳,干警刘*制止时,被张*戳伤左上臂,罪犯赵*、马*制止时亦被戳伤。后张*被闻讯赶来的干警李*、林*等人制服。经天水市检察院法医鉴定:刘*、石*、王*、赵*、马*伤情均系轻微伤。

本院查明

另查明,截止2011年10月21日,被告人张*的余刑为七年十一个月零四天。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甘*水监狱一监区的报案材料及被害人刘*、石*、王*、赵*、马*的陈述,证人麻*、杨*、袁*、吴*、张*、李*、林*等人的证言,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物证剪刀一把,伤情照片,病历材料,法医鉴定结论书,(1999)天刑初字第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1999)甘刑核字第241号刑事裁定书,(1999)天刑执字第69号执行通知书,(2002)甘刑执字第454号刑事裁定书,(2007)天刑执字第594号刑事裁定书、(2011)天刑执字第126号刑事裁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在服刑期间不思悔改,故意殴打监管人员和其他被监管人员,致五人轻微伤,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鉴于被告人张*在审理中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应当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原判未执行完毕刑罚有期徒刑七年十一个月零四天,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合并有期徒刑九年十一个月零四天,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21日起至2021年4月20日止。)

二、作案工具剪刀一把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1)天秦刑初字第143号
  •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1
  • 案由 破坏监管秩序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张*,男,生于1952年12月6日,汉族。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方琼

  • 书记员石娅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