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河北省*民法院于2011年7月20日作出(2011)唐*初字第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故意杀人罪、窝藏、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宣判后,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北*民法院于2012年6月25日作出(2011)冀刑三终字第1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故意伤害罪、窝藏、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北省*东分局于2015年4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东分局提出,罪犯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记功4次,记表扬2次,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冀东*监狱关于该犯的记功记表扬、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等奖励材料所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冀东*监狱提供的该犯改造情况的证明材料所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1款、第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第2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罪犯李*,现在河北省监*第八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宏伟
审判员:贾立辉
审判员:毕作宝
书记员: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