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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窝藏、包庇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肥乡县人民检察院以肥检刑诉(2015)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苗*犯窝藏、包庇罪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肥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肥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4月16日晚上,河南省南乐县籍司*(已判决)到肥乡县某村找其朋友被告人苗*时,司*将该村王*乙停放在小卖部前的一辆电动摩托车盗走。随后司*把该车推到苗*家。苗*明知司*系犯罪的人仍将司*留宿家中,帮助司*逃匿。经物价评估该被盗电动摩托车价值1700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警单、司*刑事判决书、物价鉴定结论、抓获证明、户籍证明、某派出所证明、被盗电动摩托车照片、被害人王*乙陈述、证人王*甲、张*的证言、同案被告人司*供述、被告人苗*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明知系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帮助其逃匿,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窝藏罪成立。窝藏、包庇罪是选择性罪名,现有证据显示被告人苗*只有窝藏行为,没有包庇行为,故对被告人苗*的行为应予认定为窝藏罪。但被告人苗*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苗*犯窝藏罪,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肥刑初字第96号
  • 法院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窝藏、包庇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肥乡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苗*,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1年4月1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9月21日因涉嫌犯窝藏、包庇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现住肥乡县某村。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柳延峰

  • 书记员陈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