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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文*、彭*甲犯窝藏、包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河津市人民检察院以河检刑诉(2013)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彭*甲犯窝藏、包庇罪,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彭*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河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份,网上在逃人员彭*乙找到被告人文*让其找工作,被告人文*在明知彭*乙是网上在逃人员后,介绍其到自己所打工的乡宁县西坡镇某石场干活,并告诉彭*乙某石场在山上,警察一般不上山来。后彭*乙在某石场工作近六个月,领取工资2000多元。2012年12月份,河津市公安局在抓捕彭*乙的过程中,被告人文*明知彭*乙在某石场一窑洞里而谎称不知道彭*乙的下落,致使彭*乙再次逃跑。被告人彭*甲在明知其哥哥彭*乙是网上在逃人员且知道打工藏身之地后,故意向公安机关民警隐瞒自己身份,谎称不知道彭*乙的下落,并骗取民警500元,最终使彭*乙逃跑。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窝藏、包庇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

被告人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份,被告人文某明知彭*是网上在逃人员,而让彭*以“彭*丙”的名义在某石场打工。期间,被告人文某告知彭*警察一般不上山来查。后彭*在某石场工作近六个月,领取工资2000多元。2012年12月份,河津市公安局在抓捕彭*的过程中,被告人文某明知彭*在某石场一窑洞里而谎称不知道彭*的下落,致使彭*再次逃跑。被告人彭*甲在明知其哥哥彭*是网上在逃人员且知道打工藏身之地后,故意向公安机关民警隐瞒自己身份,谎称不知道彭*的下落,并骗取民警500元,最终使彭*逃跑。2013年4月12日,彭*因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有效证据证实:

证人毛*证言笔录,证明2012年12月5日,河津公安民警让他联系“彭*”(彭*),彭*当时答应给联系逃犯彭*乙,并称其没有来河津的路费。毛*就给彭*汇了500元,后彭*就再没联系上。

证人彭*戊证言笔录,证明彭*戊是彭*乙儿子,2012年9月份其父亲彭*乙就开始在西坡某石场打工,2012年的12月份,彭*甲还用手机同彭*乙联系要借钱,彭*乙就给了他2000元让他汇过去。

证人彭*乙证言笔录,证明其在文*石场干活,文*知道其因为炸药出了问题,公安人员在找彭*乙。但文*仍留下彭*乙在其石场干活,并称公安不会来山上查。彭*甲也知道他在西坡石场干活。彭*甲去年还劝说让他自首,12月份时彭*甲还打电话向他借钱,他就让儿子彭*戊给彭*甲汇了2000元。

证人张*证言笔录,证明文*从2012年5月份起就在某石场干活。

证人段*证言笔录,证明彭*甲自2013年3月份起开始在河*沟石场干活,并住在该石场。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明彭*乙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文*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介绍彭*乙以“彭*丙”的名义到某石场打工。当公安人员来石场查找彭*乙时,他称并不认识彭*乙的事实。

被告人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一直冒用“彭某丁”的身份在运城打工。2012年12月份毛*问他关于网上逃犯彭*的情况,他当时就以没路费为理由让毛*给他汇了500元。后来因媳妇要生孩子他就没去河津市联系毛*。当时他知道彭*在西坡一石场打工。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文*、彭*的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打工场所,在公安干警查找时仍作假证明,帮助罪犯逃匿,其行为构成窝藏、包庇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彭某甲在公安机关调查时,明知犯罪的人隐藏处所而作假证明,给公安机关提供虚假信息,其行为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予二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文某犯窝藏、包庇罪,判处管制一年。

被告人彭*甲犯包庇罪,判处管制一年。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河刑初字第50号
  •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窝藏、包庇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文*,男,X年X月X日出生于X,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X,现住X。2012年12月22日因涉嫌犯窝藏、包庇罪被河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2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12月27日被监视居住。

  • 被告人彭*,男,X年X月X日出生于X,户籍所在地X,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X,现住X。2012年12月22日因涉嫌犯窝藏、包庇罪被河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2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12月27日被监视居住。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樊安东

  • 代理审判员米泽军

  • 人民陪审员杜敬祥

  • 书记员杨光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