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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窝藏、包庇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以扎检刑诉(2014)4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窝藏、包庇罪,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包国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3日,被告人赵某某明知其丈夫韩某某在扎赉特旗音德尔镇杀人的犯罪事实后,帮助韩某某购买车票潜逃至吉林省榆树市。在公安机关对其询问时提供虚假证言,协助打探公安机关侦查情况。公安机关未能及时抓获犯罪嫌疑人韩某某,导致犯罪嫌疑人在吉林省榆树市一旅店畏罪自杀。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刑事案件受案登记表;证人赵*、赵*、韩*、游某某等人证言笔录;榆树市公安局理化检验鉴定书和韩某某尸体检验鉴定书;被害人姜某某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赵某某户籍信息证明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帮助其逃匿,在公安机关询问时提供虚假证言,造成犯罪嫌疑人自杀身亡,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的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某某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兴安*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扎刑初字第518号
  •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窝藏、包庇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犯窝藏、包庇罪,于2014年1月6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由扎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常林

  • 审判员白玉林

  • 审判员东兴

  • 书记员高萨日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