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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刘*、金**、石达弟、岳*、宫**、褚**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窝藏、包庇一案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1)葫刑一初字第00035号
  • 法院 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1
  • 案由 窝藏、包庇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

  •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暨被害人于**,女,195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住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锦葫路223-38栋31号。系被害人李**之妻。

  •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女,198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葫芦岛市龙港区望海街5-2号楼3单元10号。系被害人李**长女。

  •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x,女,1981年4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葫芦岛市龙港区望海街23-8号楼3单元6号。系被害人李**次女。

  • 诉讼代理人于庆新,男,汉族,1977年11月26日生,连山区连山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现住葫芦岛市龙港区翠海花园。

  • 被告人朱**,男,1979年1月17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派出所,暂住葫芦岛市龙港区东街集贸社区部队楼1单元4-401室。2002年3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龙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05年11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龙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因本案于2010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葫芦岛市看守所。

  • 辩护人张**,辽宁**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刘*(刘*),男,197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连山区渤海街4-1号楼3单元15号。2002年3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龙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本案于2010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葫芦岛市看守所。

  • 辩护人赵*久,辽宁**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金**,绰号小六子,老六,男,1983年6月12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葫芦岛市连山区沙河营乡乌朝屯村,因本案于2010年10月28日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葫芦岛市看守所。

  • 被告人石**,男,196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龙港区市政管理所工人,现住葫芦岛市龙港区锦葫路189-1号楼1单元3号。1999年8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龙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本案于2010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葫芦岛市看守所。

  • 辩护人王**,辽宁**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岳*,男,1988年8月15日出生于辽宁省葫芦岛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寺儿堡镇尖山子村。因本案于2010年7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葫芦岛市看守所。

  • 辩护人王永远,辽宁**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宫*南,曾用名宫正,男,1985年12月17日生,初中文化,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五常市,现住葫芦岛市龙港区锦葫路131-8号楼3单元10号。2001年6月因犯抢劫罪,被龙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3年7月因寻衅滋事,被劳动教养一年零六个月。因本案于2010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葫芦岛市看守所。

  • 被告人褚**,女,1988年4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龙港**化社区32-2号楼1-3号。因本案于2010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葫芦岛市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高鹤

  • 审判员张文喜

  • 代理审判员张鹏程

  • 书记员戴玉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