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彭**故意伤害罪,刘*、阳**等聚众斗殴罪等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嘉兴*民法院审理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彭*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刘*、阳*、周*、陈*、张*、邓*、范*甲犯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李*犯窝藏、包庇罪一案,于2010年11月22日作出(2010)嘉南刑初字第38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并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10年4月22日中午,被告人张*甲因琐事与被告人彭*发生纠纷。当天晚上,被告人张*甲纠集被告人邓*、范*等人携带砍刀,被告人彭*纠集被告人刘*、阳*、周*、陈*等人携带砍刀,窜至本市南湖街道创业路阳光网吧门口进行持刀互殴。在互殴中,被告人张*甲、范*被砍伤。事后,被告人李*明知被告人彭*、刘*、阳*、周*、陈*等人与他人发生械斗,仍驾车帮助其逃离现场。

经法医鉴定,被告人范*甲全身创口总长度﹥15cm,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被告人张*甲外伤致右侧颅脑开放性损伤,头皮、颅骨、硬脑膜破裂、右颞顶脑挫裂伤,颅骨刺入脑内,并手术治疗,其损伤已构成重伤。

一审法院认为

原判认为,被告人彭*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刘*、阳*、周*、陈*、张*、邓*、范*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李*的行为已构成窝藏、包庇罪。被告人彭*、刘*、阳*、周*、陈*、张*、邓*、范*、李*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邓*、范*犯罪时均未满18周岁,应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彭*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邓*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仍不思悔改,应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二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彭*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二、被告人刘*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三、被告人阳*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四、被告人周*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五、被告人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六、被告人张*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七、被告人邓*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八、被告人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被告人李*犯窝藏、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二审请求情况

被告人陈*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本案起因于被告人彭*和张*之间的纠纷,上诉人并非聚众斗殴的组织者和积极参加者,上诉人没有到达斗殴现场,没有参与斗殴,也没有具体的加害行为;上诉人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请求二审对上诉人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从轻判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事实,有证人蒋*、孙*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诉人陈*及原审被告人彭*、刘*、阳*、周*、张*、邓*、范*、李*亦均有供述在案,所供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关于上诉及辩护提出陈*没有到达斗殴现场、没有积极参与聚众斗殴的意见,经查不仅与多名双方斗殴人员的供述和指证情况不符,也有悖于其本人在侦查阶段的多次供述,故不予采信。

综上,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及原审被告人彭*、刘*、阳*、周*等人与原审被告人张*、邓*、范*等人持械斗殴,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原审被告人彭*系重伤后果的直接加害人和首要分子,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上诉人陈*及原审被告人刘*、阳*、周*、张*、邓*、范*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原审被告人李*明知他人涉嫌犯罪仍帮助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包庇罪。原判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及辩护人要求二审从轻改判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0)浙嘉刑终字第254号
  • 法院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0
  • 案由 窝藏、包庇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因本案于2010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

  • 辩护人金树虎。

  • 原审被告人彭*。2006年12月30日因犯抢劫罪被嘉兴*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8年1月3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0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

  • 原审被告人刘*。因本案于2010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

  • 原审被告人阳*清。因本案于2010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

  • 原审被告人周*。因本案于2010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

  • 原审被告人张*。因本案于2010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后于同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19日经嘉兴*民法院决定对其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

  • 原审被告人邓*。2009年9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嘉兴*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1000元,2009年10月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0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

  • 原审被告人范*。因本案于2010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

  • 原审被告人李*。因本案于2010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虞峰

  • 审判员沈宏宇

  • 代理审判员曹铭千

  • 书记员张叶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