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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等人玩忽职守二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安徽*民法院审理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常亮犯玩忽职守罪,原审被告人李*窝藏、包庇罪一案,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0022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魏*、刘*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王*及其辩护人张*,上诉人李*及其辩护人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1994年11月13日,被告人李*弟张*与同村村民张*因琐事发生争执,张*持刀捅刺张*,致张*于当日死亡。案发后,张*为逃避法律追究,与妻子赵*(另案)带着两个儿子一起潜逃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1995年9月18日,张*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执行未获,后公安机关将其上网追逃。2000年的一天,张*打电话给李*,让李*帮助其办理身份证,以逃避公安机关抓捕,并将其照片邮寄给李*。被告人李*明知张*因犯罪潜逃未归案,仍与其婆母孙*携带张*的照片找到时任赵*出所户籍民警的被告人王*,谎称其亲属李*身份证丢失补办身份证,并把张*的照片交给王*。王*未对李*提供的张*的照片与常住人口登记表上李*的照片对比核实,即为李*办理了照片为张*、姓名等身份信息为李*的一代身份证。后李*将该身份证寄给张*,张*以李*身份继续在乌鲁木齐市隐藏。2007年公安机关对公民换发二代身份证,张*再次打电话给李*请求帮其办理二代身份证。被告人李*为此请求曹*帮助,曹*找到阜南县公安局民警张*,张*找到时任赵*出所户籍民警的被告人常亮,称其亲戚在外地务工,无法亲自办身份证,邮寄一张刻录有照片的光盘和一张身份证复印件,请帮忙办理二代身份证。被告人常亮未严格按照规定,在申请人未返回常住户口所在地,其亲属未提供申请人居民户口簿的情况下,仅凭“李*”的一代身份证和常住人口登记表信息,即办理了照片为张*、姓名等身份信息为李*的二代身份证。张*持该二代身份证继续在乌鲁木齐市逃避公安机关的追捕。2012年7月10日,张*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张*、项某某、曹某某、张*、吕某某、张*、张*、李*、李*、周某某、张*、刘某某的证言,移交、接收证明存根、逮捕证、常住人口登记表、情况说明、办理二代身份证的受理信息、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综合信息平台社区端基本信息、身份证、关于为长期外出人员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有关事宜的通知、安徽省集中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安徽省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干部履历表、户籍证明,被告人王*、常*、李*的供述。

一审法院认为

据此,阜*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作为公安民警,未认真对被告人李*提供的照片进行核实,使用张*的照片办理了身份信息为李*的一代身份证,致使张*长期以李*的身份逃避公安机关抓捕,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常亮作为公安机关户籍民警,在办理二代身份证换发工作中,对张*和提供的刻录有张*照片的光盘及身份信息为李*的一代身份证,未按规定认真比对,即为张*办理了身份信息为李*的身份证,致张*继续以李*身份逃避公安机关抓捕,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李*明知张*故意杀人后潜逃至外地,为帮助张*逃避公安机关抓捕,先后使用李*的户籍信息,以补办和换证为由,从公安机关为张*办理了照片为张*、姓名等身份信息为李*的一代和二代身份证,使张*以李*身份,长期逃避公安机关的抓捕,其行为妨害了正常的司法活动,且属情节严重,已构成窝藏罪。被告人王*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常亮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并鉴于其是依据公安机关颁发的照片为张*、姓名等身份信息为李*的一代身份证,为张*换发了二代身份证,其犯罪情节轻微,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李*案发后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王*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被告人常亮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三、被告人李*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二审请求情况

王*上诉称,其具有自首情节,原判量刑过重。其辩护人提出相同观点的辩护意见。

李*上诉称,其具有自首情节,其窝藏的行为不属情节严重,原判量刑过重,请求对其适用缓刑。其辩护人提出相同观点的辩护意见,并当庭举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李*归案情况说明。

出庭检察员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对上诉人王*量刑适当,建议本院驳回上诉人王*上诉,维持原判;对李*结合其自首情节,依法公正判决。

本院查明

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王*、原审被告人常亮玩忽职守及上诉人李*藏的事实,已被经一审开庭时举证、质证的证据所证实,且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对原判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上诉人李*于2013年4月27日上午到阜南县人民检察院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窝藏张*的事实。认定该事实有李*辩护人在二审庭审时举证的阜南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李*归案情况说明予以证实。出庭检察员对该证据亦不持异议。对该份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对王*提出其具有自首情节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经查,王*未主动投案,侦查机关在对被告人王*询问前已掌握其犯罪事实,王*在首次问话时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对其此节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对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作为公安民警,未认真履行职责,用张*的照片办理了身份信息为李*的一代身份证,致使张*长期以李*的身份逃避公安机关抓捕,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原审被告人常*未认真履行职责,换发了照片为张*身份信息为李*的第二代身份证,致张*继续以李*身份逃避公安机关抓捕,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二人的行为均构成玩忽职守罪。上诉人李*为使张*逃避公安机关抓捕,先后用李*的户籍信息,帮助张*办理一代、二代身份证,导致张*以李*身份长期逃避抓捕,其行为妨害了正常的司法活动,其行为构成窝藏罪且属情节严重。原判鉴于王*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已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王*称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出庭检察员建议对王*维持原判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原判鉴于原审被告人常*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其依据公安机关颁发的照片为张*、姓名等身份信息为李*的一代身份证,为张*换发的二代身份证,犯罪情节轻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原判定罪准确,对王*的量刑适当,对常*免予刑事处罚正确。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李*的行为不属犯罪情节较轻,对其不应适用缓刑,对其要求适用缓刑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二审期间,本院查明上诉人李*具有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的情节,李*的行为属自首,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对李*的此节上诉理由,本院予以支持,对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维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3)南刑初字第00225号刑事判决的第一、二项,即被告人王*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常亮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撤销阜南县人民法院(2013)南刑初字第00225号刑事判决的第三项,即被告人李*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三、上诉人李*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29日起至2016年4月28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3)阜刑终字第00480号
  • 法院 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窝藏、包庇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男,1947年2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阜南县,汉族,小学文化,1983年至2008年任阜南县公安局赵集派出所民警,住阜南县。2013年4月28日因涉嫌犯徇私枉法罪经阜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27日经阜*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 辩护人张*,安徽张*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女,1964年9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阜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市民,住阜南县。2013年5月10日因涉嫌犯窝藏、包庇罪经阜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27日经阜*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9日经阜*民法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阜阳市女子看守所。

  • 辩护人徐*,阜南*助中心律师。

  • 原审被告人常亮,男,1977年9月19日出生于安徽省阜南县,汉族,大学文化,2005年至2008年任阜南县公安局赵集派出所户籍民警,住阜南县。2013年5月3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被阜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经阜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27日经阜*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胡龙汉

  • 审判员牛鸿雁

  • 审判员戎震

  • 书记员孙庆堂(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