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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熊**、杜**故意伤害罪,温振山、黄**犯窝藏、包庇罪,原审被告人杜**盗窃罪,白**、杜**上诉一案

审理经过

河南省*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白*、熊*、杜*故意伤害罪,温振山、黄*犯窝藏、包庇罪,原审被告人杜*盗窃罪一案,于二〇〇八年八月五日作出(2008)宛龙刑初字第40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白*、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一、故意伤害、帮助毁灭证据、包庇的事实

2006年10月14日晚10时许,被告人白*与被害人金*在南阳市七一路牡丹园美容美发店旁因琐事引起争吵进而发生纠纷,白*将金*所骑的电动车后视镜及后备箱踹烂,双方发生厮打,随即被人劝开。当晚11时许,金*持刀再次来到七一路牡丹园美容美发店旁对白*进行辱骂。被告人杜*见此情况即返回住处拿两把加长的大刀到路边,遇到被告人熊*,二人即持刀追赶金*。金*跑至南阳*东银支行西二十米处绿化带后倒在地上。杜*、熊*持刀对金*进行殴打,金即求饶,后被告人温*从住处持木棍欲到路边帮忙时,见金*已被打倒,随后杜*叫温*到金*停放摩托车处,杜*、温*二人将金*所骑的摩托抬至路南砸坏。此时被告人白*过来到金*跟前,夺过熊*手中的大刀对倒在地上的金*进行砍打。回到暂住处后,被告人温*将打架用的刀上的血迹在水池上冲洗。当晚四被告人联系后分别外逃。被害人金*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金*系被他人持锐器致伤右上肢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黄*在明知其丈夫白*持刀伤人致死的情况下,仍多次与白*进行联系,通知其家中情况,后又取钱与白会合,并一起逃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白雪聚供述:

2006年10月31日供述

晚9点左右与金*(被害人)相遇,金*我要陪他喝酒,我说:“要回家,明天再陪你”之后,他便想同我一起到我家,我说老婆、孩子都在便不让他去,他不高兴,之后我没理他就回家了。后来他又来到我店门口找我,大骂我,叫我出来,要砍死我。在离我不远的夜市摊上碰见我朋友杜*、熊*,他们怎么吵的我不知道,我不在现场。直到后来我听我老婆说:杜、熊*(被害人金*)说要找我砍我,问他们知不知道我在哪。他俩回店里,拿两把砍刀,将他砍死了,我等他们打完架后,才到打架地点,当时我看到亚*躺在地上,右臂上有血。之后,我打120救护车,同救护人员将亚*抬上车的。

2006年11月4日供述

后来外面如何开始打架的我不知道,直到黄鲜歌去店里喊我,我才知道,我赶紧过去,到路南道崖上见一个人在草地上躺着,头朝西,右胳膊上有个口子,流着血。杜*拿一把长刀在旁边站着,熊*也拿一把长刀在那站着,国建也在一边站着,没注意拿东西没有,我问咋了咋了,不知德玺还是小*说:刚才这货拎着刀在七一路上噘了几圈子了,说要砍死你哩,我一听就随手夺不知他俩谁的刀朝倒在地上那人打,但还没打着,刀就被拽走了,好像是去砸摩托去了,这时我问这是谁,我老婆说亚峰嘛,我就蹲下拍拍他的脸,喊他,但没反应,我就打120了。

2、被告人熊*供述:

10月14日晚白雪聚喝醉了,问我在哪怎么还不回去,别的也未说什么,我开车到七一路白雪聚的店门口,按喇叭喊店里的人,白的妻子出来,我问白呢,他妻子说喝醉了,正在蓝月亮美容店拍话,并说白刚才和别人打架了,把对方打的很狠,我问对方呢,黄*说走了……我回到店里待了一会准备回家,刚出店门没走多远,白的妻子喊我说有个男的跟着她,我看了一下,见一男的手里拿一把刀在小歌的西边二、三十米处站着,我让小歌回去,拿刀的男的走到蓝月亮美容美发店门口往西边一点站住了。站在那骂白雪聚,我看这情况拐进道里,没走二步,杜*拎着两把刀出来了,杜对我说,“那个人拎着刀在我面前过时还骂‘聚哥’,整他去。”说完他就给我一把刀,于是我就和杜二人一人手里拿把刀来到拎刀的那个人面前,问他刚才骂谁,那人一见我俩,二话没说拔腿就跑,我二人就追,那男的从七一路北边横穿公路往南边跑,杜在前边追,我在杜后边。那男的在过七一路当中的花坛时不知咋了倒在花坛中间,杜上前拎着刀就打,我也就上前用刀背朝这个男的背后砍了几刀。我们在打他时,他求饶叫“我知道错了,我知道错了”,我一听,说,“你真狂,拎着刀到这砍人,你也不看看。”杜砍了他几下后说:他电动车(摩托)在这,把电动(摩托)车砸了。我说,别在店门口砸。杜就过去把白雪聚店门口的一辆电动(摩托)车推到路南边和温振山一起把电动(摩托)车砸了。

在杜喊着砸电动车的时候,白*过来到我身边,对这个男的说:“我咋给你说的,咋给你说的。”说完后白*就拿起我竖在身边的刀朝倒在地上的男的砍去,我一见这情况就闪到一边,白拿刀砍了这个男的三下,就把刀扔在地上,然后我就拿着那男的刀和我原来拿的刀回家里了。

杜开始先用刀朝这个男的腿上砍了二刀,之后他就用刀侧朝这个男的头上、身上乱拍,用刀柄朝这个男的身上乱戳。

我开始是用我拿的长柄刀背朝这个男的背上砍了几下,后来又用那男的拎的刀侧朝这个男的脸上、头上拍了几下。

白*是用我开始用的长柄砍刀砍的,他用刀朝这个人的身上、胳膊上砍的,白砍了几下后就把刀扔在地上,我去拾刀时,发现刀上都是血,我看了一下这个男的,发现他身上的衣服都烂了,并且这个男的右胳膊的骨头都露出来了。

我拿着两把刀回到我住的院内,把刀扔在院子中间的地上,温振山把二把刀拿上二楼,在二楼的水池边上把刀洗了洗,没多大一会杜*和国建也到了院里,我对他们说:人胳膊都掉了,骨头都露出来了,肯定是重伤害,反正我得跑……。后来我就跑了。

3、被告人杜*供述:

黄*到砂锅摊喊我说:人家掂着刀来找白*,在小歌身后有个男的约三十岁左右,用手指着小歌头说:“妈那个,你给白*给我找来,在七一路还想欺负我,谁也不中。”那人好像也喝晕了,另一只手拿一把尺把长的刀。我也没吭声,我回住处赶紧换鞋,还没换好,小歌在院里喊:“德玺、大*,有人拎着刀要砍白*哩。”喊后,小歌又跑出去了,我赶紧穿好鞋从楼上下来先到小*南边的屋里拿两把刀……我拿着刀刚出院门,见小*从南边过来,见我出来,小*喊我往南走,到小*跟前,小*问:你聚哥哩,我说:在蓝月亮。他说:给我刀。我给他一把。我说:从北边绕过去,那人在公厕那。俺俩一块往南走,到七一路,见那人拎着刀在道口东边卖水泥的店门那站住,就他一个人。俺俩到那人跟前。小*说:就你来找事哩。那人一看,就往后退,小*说砍他,俺俩就撵他,那人就跑,俺俩就追,追到路*行西边路边的草坪那儿,那人突然把刀一扔,抱着头躺在地上了,缩成一团,头朝南,面朝东,那人刚躺那,俺俩就撵到跟前,小*在南,我在北,俺俩在那人东边,小*用刀朝那人身上、胳膊后面的地方拍,我用刀朝那人腿上用刀面拍,由于那刀较长,拍一下刀弯了,我在地上踩踩再拍。我和小*在打那人时,那人说,哥,哥,我错了,我不该来七一路。打了一会,小*说:跪那儿。那人赶紧起来跪那,还说:爷爷,我不该来七一路,我错了。我和小*在那站着,小*用脚踢在那人头上,那人就又躺在地上了,还是头朝南,也不说话了。这时我回头见大*正往这来,我喊大*说:“走,去把他摩托砸了。”小*说:“把它摩托弄到路这边来。”我就和大*去路北,小聚店门口推摩托。小*一个人把刀立在地上在那人东边站着。我和大*在小聚店门口去推摩托,由于车把锁着,俺俩抬着从道崖上到大路上。这时候,我见白*走到小*身边,我和大*拉着摩托到砂锅摊对面路南,我在砸摩托时,见白*拿着小*的长刀,挥着打地上那人,小*在旁边站着。黄*在大路中间的花坛上站着喊有人报警了,赶紧走吧,我就回住处了。

在外逃的途中,白雪聚给其打电话说:德*,我算给你连累了,你没事儿,我娃们你以后多招呼。

4、被告人温振山供述:

黄*给我打电话说:你聚哥在那打架哩,你赶紧过来。我从屋里出来到大路的路边,当时有好些人在看,我刚到路边听见有人说打完了。我就站在那往路南看,见路南道崖的绿化带那儿,小*、小*、德*三个人在那站着。我在路边停了一下,就往路南走,这时见小*拿着一把长刀举着往下抡,抡了两三下,就不抡了,在那站着。我刚走到大路中间的花坛那,听见杜*喊我:大山给那摩托推过去。接着德*就拎着他那长刀从路南跑过来,俺俩就到小*的店门口去推那辆摩托,因车把锁着,俺俩抬着把往前走,走到路中间时,见那小娃(国建)不知从哪过来也帮助推,我们把摩托扔到路边,德*用他那把长刀照摩托上砸,砸一会儿,我往打架地方去,小娃也跟过去,我走到跟前见小*把地上躺的人托起来,看那人的伤势,那人胳膊上流着血,旁边扔一把长刀,刀上好些血,小*拿着那把短刀在那站着。德*砸完摩托也到打架的地方。小*用手机打120,打完电话小*对我们说:你们赶紧走。小*、德*、国建和我就往路北走,跑回到住处,小*把他的一大一小两把刀递给我,说把刀上血洗洗,我就到二楼到水池上把那把大刀上的血冲冲。

5、被告人黄*供述

我在道口就看见熊*和杜*二人正在七一路南边追着“亚峰”打,当时他们三个人手里都拿着刀,他们三个跑着跑着不知怎么“亚峰”就倒在地上了,熊、杜二人拿着刀去朝“亚峰”身上乱打,我赶紧跑到蓝月亮美容美发店门口喊白*,说外边打起来了,让他去劝。白*从蓝月亮美发厅出来并且到熊*和杜*那里去了。白到现场时熊*和杜*已经不再打“亚峰”了,谁知白*到了现场后,不知从杜*还是熊*手里把刀夺过来朝“亚峰”身上就打,我一见又打了起来,急得我喊旁边的人们上前去劝,喊一会儿就又到现场看去,发现白*也不再打“亚峰”了,“亚峰”在地上躺着。

另证实,当时站的远,只看见杜*、熊*、白*他们三个人都用刀打了“亚峰”,具体打在什么部位我没有看见,“亚峰”身上哪里有伤我也没看见。并供述,让白*给取7000元到驻马店与白*汇合,二人到汝南,又到驻马店、东莞、湖北襄樊、宜城、深圳,后在深圳机场被抓获的过程。

(二)证人证言

1、梁*,2006年10月14日晚22时39分,金*(被害人)给其打电话,说骑摩托与“牡丹园”男老板发生矛盾,老板把他摩托车两个倒车镜打烂,后备箱用脚踩掉,其他也没说啥。

2、平证言,证明当晚11点左右接被害人电话让到七一路的情况,并看到几个人不知用啥打“小东北”(被害人),打有几分钟的样子,那几个人就走了,过不大一会儿120来了,我就过去了,见“小东北”在地上躺着,那医生说,得报警。我就打了110。

3、韦证言,证明当晚10点33分时,“东北”给我打电话说在香江湾酒店对面一美容店前所骑的车子被砸了,问我认识不认识让过来调解一下,我说不认识,我没有再理他。

4、段证言,杜*从道里出来拿了二把长柄刀,出来给熊*一把往骂白雪聚的男的走去,拎刀的男的见杜*拿着刀走过来,拎着刀就开始跑,拎刀的那个男的是从路北往路南边斜着往东跑的,在穿过路中间的花坛时摔倒了,他倒地之后杜*上去用手里的刀开始打这个男的,然后熊也上去用手里的刀打这个男的,杜*和熊*打了一会儿就停手了,在他们二人停手了以后,白雪聚从蓝月亮美容美发店出来跑到路南,拿过不知是杜*和熊*手里的刀就打这个男的,白在用刀打这个男的时候,杜*就在一边站着,白打了一会儿停手不打了……当时我在店门口站着,离得远些,只看见他们三个人打那个男的,具体怎么打的我没有看清。

5、高证言,证明案发当晚与白*等人在一起喝酒的情况及白*归案情况。

6、张*,证明白雪聚当晚喝晕到其店里闲聊,其爱人黄*将他喊走的情况。

7、姚*,证实看见杜*、熊*两个人追那个人,见他们追到马路对面去了,我当时没有过去,我抱着女儿站到花坛上,走到马路对面去看,在距现场有10到20米左右,看到小*向东边去,看见白*在旁边打电话,没有一会儿,120车来了,医生们来抬人,白*还帮助抬人。

8、白雪峰证言,证明帮助黄*取钱及租车将黄*送走的情况。

(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

证明案发现场情况。

(四)鉴定结论

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鉴定书,公卧鉴尸字(2006)17号鉴定结论为:死者金*保系被他人持锐器致伤右上肢失血性休克死亡。

(五)书证、物证

1、五名被告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证明五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年龄。

2、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熊旭征于2006年10月26日投案;2006年10月31日在深圳公安机关协助下,在深圳机场将白雪聚、黄鲜歌抓获;2006年11月12日被告人温振山投案;2006年12月6日被告人杜*投案。

3、南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出具的证明

证明被告人白雪聚在电话投案后,在深圳机场被抓获。

4、被告人白*所犯前罪的判决书证明被告人白*系累犯。

5、南阳市公安局宛城分局出具的证明

证明被告人白*因本案被羁押时,揭发了他人的违法犯罪事实并经查证属实。

6、河南*圣公证处公证书两份:(2008)南智证民字第117、118号及刑事附带民事和解协议两份。

证明被告人白*、杜*各赔偿被害人金*的亲属金*3000元人民币。金*对二被告人予以谅解,并认为金*对本案的发生有过错,请求本院对二被告人减轻处罚。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原审予以确认。

二、盗窃的事实

2005年6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杜*同翟*(已判刑),在社*动公司门口,将醉倒在路边的社旗县城关镇居民屠*的红色“珠峰”牌两轮摩托车偷走。后二人将该摩托车销赃,得赃款1400元后平分。经评估,该摩托车价值1950元。案发后,该摩托车已追回退失主。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杜*的供述,同案犯翟*的供述,失主屠*的陈述,证人张、王、刘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及其他书证、物证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原审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被告人白*、熊*、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杜*又伙同他人秘密窃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温振山明知是他人犯罪时所使用的凶器,而帮助当事人冲洗刀上血迹,毁灭证据、消除罪证,其行为符合帮助毁灭证据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帮助毁灭证据罪予以处罚。被告人黄*明知白*是犯罪的人,而为白提供钱财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金*保系被锐器致伤右上肢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因此,直接造成金*保右上肢锐器伤的行为人即为故意伤害罪的主犯。被告人白*在庭审中供述称其用刀背砍打被害人。经查,被告人熊*、杜*、温振山、黄*在投案时的供述、证人段的证言均能够证实被告人白*持刀伤害了金*保的事实,上述证据之间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且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白*系本案的主犯。被告人熊*、杜*在共同故意伤害行为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因白*致伤被害人时,杜*去砸被害人的摩托,不在现场,且白*致伤被害人的凶器是从熊*手中拿来的,鉴于上述情节,对熊*的量刑应重于杜*。白*回避了其砍伤被害人的主要事实,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能成立自首,对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白*在前罪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熊*、杜*、温振山、黄*在案发后,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白*揭发了他人的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属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其辩护人关于白*构成重大立功的意见与相关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白*、杜*对被害人亲属进行了民事赔偿,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杜*的辩护人提出杜与白*没有共同伤害金*保的故意,杜的行为应为寻衅滋事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杜*在得知金*保持刀叫骂白*时,即从屋中拿出两把长刀,与熊*一同追打金*保,致使金倒地后又持刀对金进行殴打,随后白*又对倒地的金*保进行殴打,造成金*保伤亡结果的发生。杜*因金*保对白*的叫骂而产生了伤害金的故意,与无故殴打他人的寻衅滋事罪在主观方面不同,其客观方面的行为是共同故意伤害行为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杜*系故意伤害罪的共犯,对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上述事实证据,原审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白雪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二、被告人熊*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被告人杜*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四、被告人温振山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五、被告人黄*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白*上诉称:一、一审判决否定上诉人有自首情节与事实不符;二、一审判决否定上诉人有重大立功表现,与有关法律相悖;三、被害人有明显过错,一审量刑重。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上诉称:其行为应定寻衅滋事罪,不应定故意伤害罪,一审量刑重。

本院查明

经二审查明的事实证据同一审认定一致,且证据经一审当庭宣读、出示、质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未提出实质性异议,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白*、杜*、原审被告人熊*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属共同犯罪。杜*又伙同他人秘密窃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数罪并罚。原审被告人温振山明知是他人犯罪时所使用的凶器,而帮助他人冲洗刀上血迹,毁灭证据、消除罪证,其行为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原审被告人黄*明知白*是犯罪的人,而为白提供钱财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白*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熊*、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白*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白*能够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经查属实,属立功表现。熊*、杜*、温振山、黄*在案发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白*、杜*对被害人亲属进行了民事赔偿,可酌定予以从轻处罚。关于白*上诉称“有自首情节、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理由,经查,白*投案后未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不能认定自首;其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应属有立功表现,但不属重大立功表现,且其投案和立功情节原审在量刑时已予考虑,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白*上诉称“被害人有明显过错,一审量刑重”的理由,经查,被害人在案发前因上有明显过错,但一审在量刑上已经考虑,原判量刑适当,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杜*上诉称“其行为应定寻衅滋事罪,不应定故意伤害罪,量刑重”的理由,经查,杜*伙同他人故意持刀伤害他人,致人死亡,其行为应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不应定寻衅滋事罪,且一审量刑适当,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08)南刑二终字第149号
  • 法院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09
  • 案由 窝藏、包庇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白*,男,1978年10月20日生。2005年1月12日因犯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罪被南阳*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5年10月10日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10月31日在深圳机场被抓获。2006年11月5日被河南省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11月30日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06年12月1日被河南省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河南省南阳市第一看守所。

  • 辩护人周*,河南*事务所律师。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男,1983年9月1日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12月7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监视居住。2007年5月2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河南省社旗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河南省南阳市第一看守所。

  • 辩护人张*,河南*事务所律师。

  • 原审被告人熊*,男,1982年10月11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10月26日被河南省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11月30日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6年12月1日被河南省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河南省南阳市第一看守所。

  • 原审被告人温振山,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11月13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包庇罪,于2006年11月30日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6年12月1日被河南省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河南省南阳市第一看守所。

  • 原审被告人黄*,女,1977年10月12日生。因涉嫌犯窝藏罪,于2006年11月5日被河南省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刑事拘留,2006年11月30日被河南省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徐建淮

  • 审判员胡书海

  • 审判员王干祥

  • 书记员张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