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忤*、王**妨害公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刑诉(2009)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仵帅、王*犯妨害公务罪,被告人潘*窝藏、包庇罪,于200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9年8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仵帅、王*、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4月12日下午,同在南召县城关镇光明路口卖菜的镇平县高丘镇韩营村仵岗组村民崔*与南召县城郊乡闫沟村村民吴*因卖菜发生纠纷,被告人仵帅(崔*之子)得知后带领犯罪嫌疑人王*、孙*(又名孙*)(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到场后对吴*进行殴打,后将吴*追打到南召县城郊乡交通局征稽所附近再次进行殴打。南召*出所民警马*、李*接警后,即驾驶豫R3230号警车出警,到达现场后,看到吴*浑身是血躺在地上,已经昏迷,旁边站着被告人仵帅及犯罪嫌疑人王*、孙*等人,并见王*从旁边土堆里拔出一把刀藏在腰里,马*、李*即把刀夺下,然后用警车将吴*送往南*民医院急诊科。当马*、李*从急诊科出来时,被告人仵帅、王*及犯罪嫌疑人仵*、王*、孙*、李*(另案处理)等人站在急诊科门口,被害人吴*的弟弟吴永恒指出吴*就是这几个人打伤的,马*、李*就将刚才往身上藏刀的王*带到警车上,准备带回派出所询问。后在传唤孙*时,遭到仵*等人暴力袭击,仵*以及孙*、李*等人对马*、李*拳打脚踢,将马*打倒在南*民医院急诊科门口松树旁,仵*用匕首将马*左腰部扎伤,李*、孙*用砖头将警车玻璃砸烂,仵*将警车上的护栏掰开,将王*拉下车后逃跑。经南召县公安局法医技术鉴定:马*的损伤系重伤。

事发当晚,被告人仵*、王*以及犯罪嫌疑人仵*等人潜逃至被告人潘*在城郊乡竹园沟附近的大理石厂的住处。第二天潘*帮助仵*、仵*等人找一辆出租车,仵*、仵*等人就坐该出租车窜往南召县白土岗镇白河店村。约半月后,被告人仵*从外地潜逃回来找到被告人潘*,潘*安排仵*在其住处住下,并对仵*说:“你们这次事不小,叫公安局抓住了可不得了”。住有两天后,被告人仵*认为在潘*处不安全,潘*就用三轮摩托车将仵*送到南召县留山镇潘寨村潘*家中居住。第二天上午,被告人潘*带领仵*父母仵希召、崔*以及女朋友齐*等人到自己家中对仵*进行了看望,晚上,潘*又用三轮车将仵*拉至南召县城郊乡董店村加油站附近,将仵*交给了仵*的父亲仵希召。2009年5月26日,南召县公安局民警在崔*家将被告人仵*抓获。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仵帅、王*、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马*被仵帅、王*等人殴打致伤的陈述,证人李*目击仵帅、王*等人暴力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证词,证人崔*、薛*、吴*、左*、郭*、崔*等人的相关证言、南召县公安局法医技术鉴定书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仵*、王*同他人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公务,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潘*明知是犯罪的人仍然提供隐藏处所、食物、运输工具,帮助其藏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仵*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王*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潘*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仵帅的刑期自2009年5月26日起至2011年5月25日止;王*的刑期自2009年4月15日至2010年4月14日止;潘*的刑期自2009年5月26日起至2010年5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09)南召刑初字第143号
  •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09
  • 案由 窝藏、包庇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仵帅,又名仵帅*,男,198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无业,镇平县高丘镇韩营村仵岗组人,暂住南召县人民路与光明路交叉口。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2009年5月26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6月9日经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南召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南召县看守所。

  • 被告人王*,男,199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务农,住南召县城关镇西北村三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2009年4月15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5月11日经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南召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南召县看守所。

  • 被告人潘*,又名潘大帅,男,196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南召县留山镇潘寨村人。暂住南召县*理石板厂。因涉嫌窝藏、包庇犯罪,2009年5月26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6月9日经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南召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南召县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晋喜盈

  • 书记员王兴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