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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甲窝藏、包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洪检刑诉(2014)5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甲犯窝藏、包庇罪,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席法庭,被告人孟*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孟*甲明知孟*戊(孟*甲的堂兄,另案处理)驾驶黑色本田思威轿车(鄂A)在武汉*烽胜路还建房工地附近交通肇事后逃逸,为帮助孟*戊逃避法律追究,遂驾驶肇事车辆赶至事发现场,向处理交通事故现场的民警假冒肇事司机,后被公安人员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孟*甲在庭审过程中均不持异议,并有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出具的到案、破案经过及情况说明;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交通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审核意见书及相关书证;证人曹*、孟*乙、孟*丙、孟*丁、孟*戊的证言;视频资料;被告人孟*甲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甲冒充肇事司机向公安机关投案,对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帮助其逃匿,该行为已构成窝藏、包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孟*甲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孟*甲犯窝藏、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鄂洪山刑初字第00562号
  •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窝藏、包庇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孟*甲,无职业。因涉嫌犯窝藏、包庇罪于2014年2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同年5月22日被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董菲

  • 书记员李思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