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曾某窝藏、包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襄城检公诉刑诉(2015)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犯窝藏、包庇罪,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曾*在欧庙镇张西村有工程款未结清。2014年4月,襄*纪委对欧庙*党支部书记李*(已另案处理)倒卖该村部分土地一事进行调查。李*为逃避调查找到被告人曾*,告知曾*因为倒卖张西村土地其正在被纪委调查,要求曾*帮忙签订虚假的土地租赁合同,向购地村民出具虚假卖地收据,签订虚假转让土地使用权协议。还交待购地村民无论谁调查就说地是从曾*手中购买的。被告人曾*为了能够尽快从张西村结算拖欠的工程款,对李*的提议表示同意。与李*签订虚假土地租赁合同,给部分购买土地村民出具虚假购地收据、签订虚假土地转让协议,并与李*一起给购地村民交代,土地是从其手里购买。在得知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后,被告人曾*又于2014年7月23日主动到襄*大队作虚假陈述,谎称是其本人向16户村民倒卖土地,得赃款81万元,企图使李*逃避处罚。2014年8月13日襄*纪委将李*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等犯罪行为的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侦查。2014年7月9日,襄*纪委以曾*涉嫌职务侵占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等犯罪行为,将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7月23日,被告人曾*被刑事拘留。被告人曾*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向纪委及公安机关作虚假陈述和证明的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案件线索移交函、办案说明、土地租赁合同、收条等书证;证人李*、李*等人证言;同案犯李*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明知李*丙倒卖襄城区欧庙镇张西村土地的行为正在被纪委部门调查,而应李*丙的要求签订虚假土地租赁合同、向村民出具虚假买地收据。在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后,又按照李*丙指使到公安机关作虚假陈述以证明倒卖土地行为是其实施,企图使李*丙逃避处罚。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曾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经审前社会调查核实,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亦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曾某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鄂襄城刑初字第00043号
  •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窝藏、包庇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曾*,农民。因涉嫌犯窝藏、包庇罪,于2014年7月23日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2014年11月6日被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莉

  • 审判员高红

  • 人民陪审员陈蓓

  • 书记员李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