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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12)12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犯窝藏、包庇罪,于201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的犯罪嫌疑人郭*以郭*的名字租住于罗湖区东门南路。3月底,郭*告诉该大厦的房屋管理员被告人吴*,其因打架正被警察查找。吴*得知此情况,并未通知公安机关,且让郭*继续租住。2012年4月16日13时51分,桂*出所民警打电话给吴*,让其将宝丰大厦2054房郭*的资料报给派出所,并明确告知其不要惊动郭*。接完电话后,吴*立即打电话给郭*,告知有警察找他。郭*得知此情况后,收拾东西逃离了该房。当天下午4时许,公安民警赶到,发现郭*已逃离。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下列证据:1、书证、物证:手机通话清单、房屋租赁合同、被窝藏、包庇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被告人的身份资料、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说明;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材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窝藏、包庇罪。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吴*判处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吴*在法庭上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及上述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的上述事实客观、真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包庇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吴*犯窝藏、包庇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支持。被告人吴*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及犯罪情节相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吴*犯窝藏、包庇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16日起至2012年9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七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2)深罗法刑一初字第1205号
  •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2
  • 案由 窝藏、包庇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吴*,男,汉族。因本案,于2012年4月16日被羁押,同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杨桂胜

  • 书记员陈兆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