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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窝藏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3)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窝藏、包庇罪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期间,武隆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二次,本院延期审理二次。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3年3月14日晚,董某某(已判刑)将其丈夫徐*(别名:赵*)杀死。2013年3月23日,董某某潜逃至重庆大渡口其情夫即被告人张某某处,并告诉被告人张某某自己杀害徐*的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董某某杀害徐*的情况下,仍然为董某某提供住宿。为掩饰董某某的罪行,被告人张某某还冒充徐*向徐*的侄女徐*乙及赵*发短信,称其已前往新疆务工,制造徐*还活着的假象。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劝董某某回彭水投案自首,3月25日晚,被告人张某某将董某某送上出租车回彭水投案,董某某走到彭水县下塘高速收费站时,被等候在那里的警察抓获。2013年3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在重庆市大渡口区茄子溪一建筑工地被抓获。公诉机关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应当以窝藏、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开庭审理中,被告人张某某未提出辩解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从2012年开始与董某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生育一子。2013年3月14日晚,董某某将其丈夫徐*(别名:赵*)在居住的彭水县靛水街道朝阳村3组的家中杀死后于同年3月23日潜逃至重庆。当日,被告人张某某到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汽车站处接到董某某后,董某某将其杀死徐*的事实告诉了张某某,张某某在明知董某某杀死徐*的事实后仍将董某某接到其重庆市大渡口区茄子溪做工的工地并为其提供食宿。期间,徐*的亲人打电话给董某某寻找徐*的过程中,董某某为掩饰其罪行,提供一张新电话卡给张某某,叫张某某冒充徐*向徐*的侄女徐*乙及与徐*同组的赵*发短信称其已前往新疆务工,制造徐*还活着的假象。同年3月25日晚,董某某之女赵*规劝董某某投案,同时,被告人张某某劝董某某回彭水投案。次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将董某某送上出租车回彭水投案,在彭水下高速路口被民警接控。

2013年3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在重庆市大渡口区茄子溪一建筑工地被抓获,同年4月3日被取保候审。

另查明,重庆*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4日对被告人董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证据: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移送案件意见书、户籍信息载明:2013年3月26日凌晨,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在侦办董某某故意杀人一案中发现:董某某在杀害其丈夫徐*甲后于2013年3月23日逃至重庆市*外建集团工地其情夫张某某处,张某某在明知董某某杀人的前提下仍收留董某某,为掩饰董某某杀人罪行,张某某还冒充徐*甲的亲人打电话、发短信称徐已在外面打工,企图达到让人相信徐并未死亡的假象,进而使得董某某逃脱法律的制裁。从董某某躲避至张某某处至董某某被抓获期间,张某某一直收留董某某,为董某某掩饰杀人罪行提供条件。2013年3月27日,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对张某某窝藏、包庇案立案侦查,同日,张某某在重庆市大渡口区茄子溪一建筑工地被抓获,同年4月3日被取保候审及张某某的身份情况,2013年10月28日,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将该移送武隆县人民检察院管辖。

2、辨认笔录及照片载明:张某某辨认在重庆市大渡口区茄子溪建筑工地一工棚窝藏董某某。

3、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文书载明:张某某冒充徐*甲向徐*甲的侄女徐*乙发短信:他在火车上到新疆,心情不好。

4、(2013)渝四中法刑初字第00015号刑事判决书载明:董某某于2013年9月4日被重庆*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5、证人董某某证实:她与张某某从2012年开始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生育一子。2013年3月14日晚,她将其丈夫徐*(别名:赵*)在居住的彭水县靛水街道朝阳村3组的家中杀死后于同年3月23日潜逃至重庆。当日,张某某到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汽车站处接到她后,她将其杀死徐*的事实告诉了张某某,张某某将她接到其重庆市大渡口区茄子溪做工的工地并为其提供食宿。期间,徐*的亲人打电话给她寻找徐*的过程中,她为掩饰其罪行,当晚提供一张新电话卡给张某某,叫张某某冒充徐*向徐*的侄女徐*乙、组长赵*发短信称其已前往新疆务工,其目的是让他们觉得徐*没死。同年3月25日晚,她在大渡口区给女儿赵*乙发短信,赵*乙用短信和打电话规劝投案,同时,张某某劝她回彭水投案。次日凌晨,张某某将她送上车。当她走到在彭水下高速收费站时,被等候在那里的民警带到了公安局。

6、证人徐*乙证实:徐*是她的叔叔,5年前与董某某结婚,更名为赵*。2013年3月19日,她给徐*打电话未通,她又给董某某打电话,董某某讲徐*3月15日早上去重庆或新疆打工了。3月22日20时许,一陌生电话(1569623XXXX)给她发了一条短信,自称是徐*,她打电话过去,对方不说话。她把短信给她父亲看过。

7、证人唐某某证实:他和张某某在重庆大渡口区茄子溪一建筑工地打工,同住一工棚。2013年3月底,董某某到工地来过,是和张某某一起来的,住了两个晚上。董某某在工地吃饭住宿都是张某某提供。

8、证人赵*证实:2013年3月,因为邻居徐*不见踪影,怀疑是徐*的妻子董某某杀害的,他作为生产队长向公安报警,报警后的一天,收到一陌生电话发了一条短信:赵云,我在去新疆的路上,手机没电了。

9、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2009年,他在彭水县靛水乡土改工程做工,租住在董某某家。2010年正月,董某某来到重庆要他为其找活干,二人生活在一起,后董某某为他生了一子。2013年3月23日,董某某从彭水坐车到重庆南坪四公里汽车站,他接到董某某后,董某某告诉他,自己3月14日晚在家把徐*甲弄死丢到坑里了。因他不想董某某坐牢,决定把董某某带到大渡口工地躲一阵,他俩在四公里坐轻轨去工地,在轻轨上董某某给他讲,自己去买张电话卡让他冒充徐*甲给徐*甲的亲人和朋友发信息报平安,让其相信徐*甲未死。他当时想只要瞒住董某某杀人的真相就行。在巴南鱼洞下轻轨后,董某某在附近买了一张电话卡,二人坐出租车到大渡口茄子溪工地寝室。21时左右,董某某将买好的卡拿出来,要他给徐*甲的亲人以短信,他给徐*甲的侄女徐*乙发了一条徐*甲到新疆的短信,徐*乙打电话来,他没接,便回了一条心情不好的信息。同年3月25日晚,董某某之女赵*规劝董某某投案,他也劝董某某回彭水投案。次日凌晨,他将董某某送上出租车回彭水投案。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董某某已杀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且冒充被害人向其他人发短信,制造被害人活着的假象,其行为构成窝藏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窝藏重大案犯,使其逃避法律追究,属情节严重。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9日起至2017年12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武法刑初字第00009号
  •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窝藏、包庇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4年出生于重庆市武隆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3年3月27日因涉嫌犯窝藏、包庇罪被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10月28日,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将该案移送武隆县人民检察院管辖,2014年6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隆县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柯小兰

  • 人民陪审员李小东

  • 人民陪审员黄永林

  • 书记员万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