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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蔡**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陈**窝藏、包庇罪一案

审理经过

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以西铁检刑诉[201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陈*窝藏、包庇罪,于201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年8月17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经控辩双方同意,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于2011年9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陈*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2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蔡*在西安铁*站一站台为其打工的“秦*司”值班收煤,被害人郭*酒后因运煤车辆堵塞道路与被告人蔡*发生争吵,继而厮打,互殴中,情急之下被告人蔡*用随身携带的单刃折叠式水果刀向被害人郭*的腹部连刺两刀后逃跑。被害人郭*因肝脏被锐器刺破,失血过多,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0时32分死亡。案发当日16时许,被告人蔡*在其亲属陪同下,经电话预约,准备前往司法机关投案时,被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陈*知被告人蔡*刺伤他人,仍驾车帮助其逃跑,并向其提供资金人民币1550元,还受被告人蔡*所托,为其藏匿作案工具。破案后,公安人员在被告人陈*认下起获作案工具单刃折叠式水果刀1把、扣押被告人蔡*的衣物3件、人民币1550元、华为牌手机1部、“秦峰”印章1枚、陕西信合银联卡1张,扣押被告人陈*驾驶的陕ES2400捷达牌轿车1辆及车主杨*的机动车行驶证1个随案。

上述事实,有证人任西有的报案及陈述材料;西安铁路*丰刑警大队出具的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证明材料、指认现场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被害人郭富强的血衣照片、作案工具照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韩*口医院出具的病人死亡报告书;西安铁路公安局西安公安处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西*)公(技)鉴(尸检)字[2011]17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民事赔偿协议书(已履行);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西*分检交诉[2011]1号交办案件通知书;证人XXX、XXX、XXX、XXX、XXX等证人证言;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以及随案的人民币1550元、作案工具单刃折叠式水果刀1把等证据在案佐证。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其供述与上列证据相吻合,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罚。被告人陈*知被告人蔡*用刀将他人刺伤,仍为其提供钱财、开车帮助其逃匿并为其藏匿作案工具,侵犯了司法机关对罪犯的追诉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窝藏、包庇罪,应予惩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陈*窝藏、包庇罪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蔡*在其亲属的陪同下正准备投案时,被赶到的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视为自动投案,系自首,可予以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蔡*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归案后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可以宣告缓刑。对于被告人蔡*的辩护人提出,蔡*有自首情节。其亲属主动赔偿被害人亲属人民币100万元,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被告人蔡*系初犯,请求法庭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符合本案实际,予以采纳。被告人陈*的辩护人提出,陈*罪时所驾驶的车辆系借用他人,非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依法应予发还;陈*罪系出于亲情所致,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又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符合本案实际,予以采纳。为了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和司法机关对罪犯的追诉活动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蔡*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22日起至2019年5月21日止。)

二、被告人陈*窝藏、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随案的人民币一千五百五十元、作案工具单刃折叠式水果刀一把,依法没收;

四、随案被告人蔡*的衣物三件、华为牌手机一部、陕西信合银联卡一张、“秦峰”印章一枚,发还被告人蔡*。陕ES2400捷达牌轿车一辆、机动车行驶证一个,发还车主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安*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1)西铁刑初字第00098号
  •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 裁判时间 2011
  • 案由 窝藏、包庇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

  • 被告人蔡*,男,1987年3月20日出生于陕西省大荔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1年5月2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西*公安处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公安处看守所。

  • 辩护人党海峰、武*,陕西*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陈*,男,1982年9月25日出生于陕西省大荔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1年5月23日因涉嫌犯窝藏、包庇罪被西*公安处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西*公安处取保候审,8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 辩护人王*,陕西*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易春月

  • 人民陪审员郝卫全

  • 人民陪审员姚建生

  • 书记员王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