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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抢劫罪、程某某犯窝藏、包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高陵县人民检察院以西高检刑诉(201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犯抢劫罪、被告人程某某犯窝藏、包庇罪,于201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海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依法审理查明:

1、抢劫犯罪事实

2008年2月25日18时许,李*(已死亡)及其妻薛*(已判刑)在高陵县高陵宾馆8202房间开设赌场,李*给张*打电话让其联系人到高陵宾馆打牌,后张*联系到被害人赵*某、高某某、黄某某、崔某某五人来到高陵宾馆8202室参赌。赌博期间,参赌人员因发现打假牌而发生争执。李*打电话让李*(已判刑)叫人来赌场帮忙,后李*与被告人王*、徐*(已判刑)、雷*(已判刑)、文*(已判刑)来到赌博现场。李*称张*带来的人打假牌,便伙同王*、徐*、李*、雷*、文*等人采取殴打、恐吓等方式搜走现场现金一万余元。李*将该一万余元转交给薛*,后又从薛*手中要走。当日20时许,李*及王*、李*、徐*、雷*、文*等人又将五名被害人分别挟持上两辆车,强行带至三原县陂西镇张二策村一家养猪场内殴打并威逼,让以上被害人联系给李*提供的账号汇钱。期间崔某某趁人不备逃离现场,李*等人害怕其报警,便伙同王*、李*等人将另外四名被害人转移到西安市北郊一农户家中,继续让四名被害人联系汇钱。直至次日13时许,赵*某、高某某、张*所联系的人先后向李*提供的户名为薛*的建行卡(薛*向李*提供)汇入5万元,户名为赵*的农行卡(文*向李*提供)汇入11万元,黄*向李*打下3万元的欠条,李*等人在确认钱到账后将张*等四人放走。

2、窝藏、包庇犯罪事实

2011年12月6日15时许,被告人程某某在明知被告人王*是公安机关要抓获的在逃嫌疑人的情况下,仍为王*提供食宿,将王*藏匿在其家中,直至2011年12月10日高陵县公安局民警在程某某家中将王*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程某某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被害人张*、崔某某、赵*某、高某某、黄某某的陈述,证人王*、孙某某、贾*、刘某某、王*某、焦某某、徐*、赵*等人证言,书证西安*民法院(2011)西刑二终字第00175号刑事判决书、薛某某、赵*的银行卡交易记录,抓获经过,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示意图,提取笔录,被告人王*、程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旦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赌博打假牌为由,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19万余元(其中3万元为欠条),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程某某明知是犯罪嫌疑人而为其提供匿藏住所,其行为已构成窝藏、包庇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经查,在该共同抢劫犯罪中被告人王*旦受李*指使,伙同其他同案犯在高陵宾馆搜抢被害人身上财物,并和其他同案犯一起看管被害人。被告人王*旦虽然参与了抢劫犯罪的全过程,鉴于本案因非法赌博而引起,被告人王*旦在共同犯罪中听命于李*,现有证据又无法证明其分得了赃款,故被告人王*旦为从犯。庭审中,被告人王*旦、程某某均自愿认罪,本院对王*旦减轻处罚,对程某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取保候审期间依法顺延,即自2011年12月10日起至2018年8月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二、被告人程某某犯窝藏、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涉案赃款继续依法追缴,发还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2)高刑初字第00040号
  • 法院 高陵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2
  • 案由 窝藏、包庇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王*,男,197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2008年3月14日因涉嫌抢劫罪被高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依法逮捕,2008年6月17日经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08年7月18日被高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09年7月10日被该局解除取保候审。2010年10月15日因涉嫌抢劫罪被高陵县检察院决定逮捕,2011年12月10日被高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高陵县看守所。

  • 被告人程某某,女,197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1年12月21日因涉嫌窝藏、包庇罪被高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陈凡

  • 代理审判员吴凯

  • 代理审判员商文博

  • 书记员郑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