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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张**等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肥乡县人民检察院以肥检刑诉(2013)43号起诉书、肥检刑补诉字(2013)43号补充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张*、张*、赵*、陈某某、刁某某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肥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张*、张*、赵*、陈某某、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肥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2月20日晚8时许,杨*乙伙同其父杨*丙因故与邻居杨*丁家人发生打架,杨*乙持刀将杨*丁的腹部捅伤。经法医鉴定:杨*丁的伤情为轻伤。案发后,杨*乙、杨*丙为逃避法律追究,伙同被告人张*、被告人杨*甲等人进行密谋,由被告人杨*甲用手术刀为杨*丙制造面部假伤,后被告人张*和杨*乙一块联系被告人刁某某,被告人刁某某联系到医生被告人赵*,被告人赵*又联系到医生被告人陈某某,由被告人赵*、陈某某共同为杨*乙拔掉牙齿六颗制造假伤,并诬告是杨*丁、杨*戊打伤所致,要求追究两人的法律责任。

对指控的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法医学损伤检验鉴定书、入院记录、病历记录、伤情照片、到案经过、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大场派出所工作情况、证人王某某、常某某、韩某某、程某某、赵*、刘*、刘*乙证言、被害人杨*、杨*陈述、同案犯杨*、杨*乙供述、被告人杨*甲、张*、张*、赵*、陈某某、刁某某供述、户籍证明等证据。鉴于被告人杨*甲、张*、张*、赵*、陈某某、刁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建议对被告人杨*甲、张*、张*、赵*、陈某某、刁某某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张*、张*、赵*、陈某某、刁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犯罪性质均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20日晚8时许,杨*乙伙同其父杨*丙因故与邻居杨*丁家人发生打架,杨*乙持刀将杨*丁的腹部捅伤。经法医鉴定:杨*丁的伤情为轻伤。案发后,杨*乙、杨*丙为逃避法律追究,伙同被告人张*、被告人杨*甲等人进行密谋,由被告人杨*甲用手术刀为杨*丙制造面部假伤,后被告人张*和杨*乙一块联系被告人刁某某,被告人刁某某联系到医生被告人赵*,被告人赵*又联系到医生被告人陈某某,由被告人赵*、陈某某共同为杨*乙拔掉牙齿六颗制造假伤,并诬告是杨*丁、杨*戊打伤所致,要求追究两人的法律责任。被告人杨*甲、张*、张*、赵*、陈某某、刁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所举证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1、法医学损伤检验鉴定书,杨*丁伤情属轻伤。2、法医学损伤检验鉴定书,杨*丙伤情属轻伤。3、法医学损伤检验鉴定书,杨*乙伤情属轻伤。4、入院记录、病历记录、伤情照片。5、到案经过,杨*丙于2011年6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蒲黄榆派出所在北京市东城区金泰绿洲酒店3603号房间抓获。6、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大场派出所工作情况说明,2011年7月5日17时许,张*乙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969号上海阳光中油大酒店被抓获。7、被害人杨*戊陈述,我见杨*丁在李某某的房东山那坐着来,我到跟前以后,见俺哥杨*丁的手上流着血,我就扶着俺哥往回走,这时他们趁我不备,一砖砸到我的头上,当时我就晕过去了,后边的情况我就不知道了。8、被害人杨*丁陈述,我根本就没有打杨*乙和杨*丙,现在杨*丙到公安局诬告我把他儿子杨*乙打伤,并要求公安局追究我刑事责任。9、证人王某某证言,过来我们诊所两个年轻人,其中一个人让我给他拔两个门牙,我没给他拔。10、证人常某某证言,杨*乙的嘴上没有伤,杨*乙的牙也没有掉。11、证人韩某某证言,同证人常某某的证言内容相一致。12、证人程某某证言,同证人常某某的证言内容相一致。13、证人赵*乙证言,2010年2月21日下午4点多钟,杨*丙到急诊科就医,当时我记得杨*丙的右面部有伤,但没有血迹,血已经不流了。杨*乙和杨*丙一块来的,杨*乙就让我们看他牙齿是怎么回事,我见他掉了好几个牙齿,牙槽内有新鲜血迹。我只见杨*乙的牙槽上有血坑,没有伤口。14、证人刘*甲证言,杨*甲说,“孩子拿刀把人家给捅了。”杨*甲说他脸上的伤短,不够,在你这再找个人做做。我说俺村没这个人,然后,张*丙说,“让梦喜做行不行?”我说,“那该不中呀,人家是老医生啦。”后来我给他们说“这么大的事,你得给你哥哥说一声,让他知道,不然的话你们别在我家做。”后来张*甲过来,梦喜过来我家,杨*甲说,“我脸上的伤不够,你再给我做做。”我记得梦喜不愿意做。张*丙哭着说“要不做俺家还能过呀?”在这种情况下,梦喜同意给他做,后来,梦喜在我家堂屋最东头的一间屋里,做了假伤。问:张*甲过来是怎么商量的?答:我记得我、张*甲、杨*甲、张*丙我们四个人对发生打架的事你一言,我一语的乱说,主要说的是人家有伤,咱没伤,人家能不告呀,咱的伤不够,咱得弄个假伤兑兑,主要是杨*甲坚持要这样做,张*丙光在那哭,我和张*甲对这种做法也没有持反对意见,最后决定做假伤。15、证人刘*乙证言,听家人说杨*丙在俺家做假手术来。16、同案犯杨*丙供述,问:你脸上的伤是如何形成的?答:是我自己划的,后来又让杨*甲在这个基础上又划的最终形成的。问:请你把你脸上伤的形成经过详细地说一下。答:当天晚上打完架后,知道对方有伤,不知道伤势轻重,为了和对方顶伤,在家中我用刀片在我的右脸部划了一下,然后才报的警,后来我和妻子张*丙、杨*乙去了北谢堡村表哥刘*甲家。到了刘*甲家后,我觉得我自己划伤时下不了手,不够轻伤,我便打电话给杨*甲,叫杨*甲过来。杨*甲过来以后,我让他给我做伤,他不愿意做,我便和他说:“如果你不做,兄弟我和你侄子就得住进去。”这样他才同意了。杨*甲给我划了伤。17、同案犯杨*乙供述,我父亲用刀片朝脸上右边自己划了一个伤口。后我们在家就商量,也不知道对方是啥伤,万一是重伤怎么办,我父亲听说掉六颗牙就够重伤了,所以我后来就拔了六颗牙。问:当天打架时你牙的受伤程度如何?答:当时感觉我的两颗牙疼,但没有掉。第二天凌晨4、5点我和张*乙又到肥乡县城找了两个牙科门诊,一个门诊门朝东,另一个门诊门朝南,两个门诊都不给拔牙,后到收费站附近一个村找了牙科,到那儿人家也不给拔,后我就给我大姐夫刁某某打电话让他给我找医生,我姐夫说赵*甲是他一个同学,让我找他。后我与赵*甲电话联系在邯郸县东辛庄村找到了他,赵*甲给我拔牙来,后赵*甲联系了一个人,然后赵*甲带着我和我二*一块儿到了邯*学东门对过的小区里的一个牙科门诊,进去以后我把家里打架的事简单地给门诊里的医生说了说,让人家给我拔牙,后来他给我拔了牙。18、被告人杨*甲供述,我看到杨*丙的右脸上只有一条血道,杨*丙叫我用手术刀片在他脸上划。因手术刀不快,刘*甲又找了磨刀石在石头上磨了磨,我划了几刀忘了,后用纱布、胶布跟杨*丙脸上包扎了。问:你当时见到杨*乙,见他嘴上、牙上有没有伤?答:没有。19、被告人张*甲供述,我记得妹夫杨*丙跟我说他脸上的伤不够轻伤,想弄够轻伤。后来他打了一个电话,郑堡村的医生梦喜过来以后,在我表哥刘*甲堂屋东头的里间,在屋里当时有我、刘*甲、梦喜、杨*丙,梦喜就用刀子在我妹夫脸上原来的伤口上又拉了几下。后来杰的和他二*一块儿回来了,我记得杰的回来后戴着一个口罩,我让他把口罩摘下来,看到他掉了一溜牙。20、被告人张*乙供述,开始到了肥乡县城牙科门诊,门诊上一位中年男人说牙没有问题,不给拔。又到一个牙科门诊,人家也不给拔牙。后来杨*乙驮着我去邯郸了。杨*乙给亲戚刁某某打电话,叫刁某某联系一个拔牙的,后刁某某叫去邯郸市东辛庄找他的同学叫赵*甲,我和杨*乙找到赵*甲,到那儿后,杨*乙给赵*甲说:“昨天我同别人打架把人家打伤了,我想拔掉六颗牙,造个假伤,同对方兑兑伤。”赵*甲说:“都是自己人,拔就拔了吧。”然后赵*甲开始拔,拔了几颗我说不清,剩下几颗他拔不掉了。他于是又联系了一个医生,我、杨*乙、赵*甲来到一个小区门诊,赵*甲对那个医生说:“这个哥们儿同别人打架了,把人打伤了,想拔牙,造个假伤,你给帮忙拔了吧。”那个医生也说:“都是自己人,拔就拔了吧!”于是那个医生就把剩余的几颗牙拔了。打完架我到杨*乙家,杨*乙给了我一把刀子,说是捅杨*丁的刀子,叫我扔了,当天夜里我把刀子扔到俺村村西的大坑里了。21、被告人赵*甲供述,我接到同学刁某某的一个电话,说孩子舅舅跟邻居打架了,自己没有伤,叫我给他孩子舅舅拔几颗牙。我碍于同学的面子答应了,停了一会儿,刁某某的孩子舅舅跟一个亲戚骑着摩托车来到我位于东辛庄村的永信门诊,刁某某的孩子舅舅跟我说打架了,那方有伤,自己没有伤,得拔掉六颗牙才构成轻伤,我在自己的诊所跟杨*乙打了麻药,把上面的三颗牙拔掉了,下面的三颗牙我拔不动,我们一块到邯*学对面小区,找到我的熟人陈某某,在那儿我说下面的牙我拔不动,陈某某看看刁某某小舅子的牙,刁某某小舅子说了那方有伤想弄个假伤对对。我也帮着说没事,双方都有伤就没事儿。陈某某问我:“关系不赖?”我说:“不赖。”后陈某某打了麻药,把下面的三颗牙拔掉了。22、被告人陈某某供述,赵*甲带着一个人过来了,我看到这个人嘴上流着血,嘴里还咬着棉球,赵*甲说,我给他拔了几颗牙,其他的拔不掉了,你给拔了吧。我看这个人呢是赵*甲带过来的,碍于情面,我也没检查,就给这个人把牙拔了。23、被告人刁某某供述,杨*乙给我打电话说:“人家对方有伤,咱也弄个假伤对对,我想把牙拔了,在外找人,人家都不给拔,你不是有个同学是开牙科门诊的呀?你给人家说说给咱把牙拔了吧。”后我就让他去我同学赵*甲的门诊,杨*乙说那你提前给赵*甲打个电话说说吧,后我便给赵*甲打了个电话,说我孩子的舅舅想拔牙弄个轻伤哩,让他看着给整了,赵*甲说别管了,后来我又打电话问赵*甲把牙拔了没?他说拔好了。24、户籍证明等证据。上述证据互相印证,经当庭质证,被告人杨*甲、张*甲、张*乙、赵*甲、陈某某、刁某某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张*、张*、赵*、陈某某、刁某某帮助杨*、杨*乙伪造轻伤,情节严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张*、张*、赵*、陈某某、刁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对被告人杨*、张*、张*、赵*、陈某某、刁某某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甲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张*甲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张*乙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赵*甲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陈某某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刁某某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肥刑初字第53号
  •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肥乡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杨*,农民。因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于2011年6月29日被肥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肥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本村。

  • 被告人张*甲,农民,农民。因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于2011年6月29日被肥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肥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本村。

  • 被告人张*乙,农民。因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于2011年7月12日被肥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肥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本村。

  • 被告人赵*,农民。因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于2011年7月21日被肥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本村。

  • 被告人陈某某,农民。因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于2011年7月26日被肥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邯郸市渚河路104号紫光苑小区7号楼。

  • 被告人刁某某,农民。因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于2011年7月26日被肥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邯郸市邯山区利民街7号。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肖艳芳

  • 审判员周振清

  • 人民陪审员李丙臣

  • 书记员高梦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