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黄**、陈*甲妨害作证罪,陈*乙、汪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未检刑诉(2014)1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陈*甲犯妨害作证罪,被告人陈*乙、汪*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陈*甲、陈*乙、汪*及辩护人蔡*、张*、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被告人黄*、陈*甲为了在与郑*乙民间借贷诉讼中获取非法利益,指使被告人陈*乙、汪*等人帮助伪造证据,并向苍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导致苍南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将执行款人民币621230.75元分配给被告人汪*、陈*乙等人。其中,被告人陈*乙、汪*分别拿到执行款人民币230742.85元、177497.50元。被告人陈*乙、汪*得款后将上述钱款转给被告人黄*及其女儿黄*乙。

2014年10月13日,被告人陈*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退出人民币32万元。被告人汪*家属退出人民币10万元。

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黄*、陈*甲无视国法,为了提起虚假诉讼,指使他人做伪证,应当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乙、汪*帮助他人伪造证据并提起虚假诉讼,情节严重,应当以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陈*乙、汪*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判处被告人陈*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陈*乙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判处被告人汪*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

被告人黄*甲对指控事实没异议。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黄*甲指使他人作伪证的犯罪情节较轻,且已退赃,并取得被害人郑*的谅解。2.被告人黄*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悔罪态度明显。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黄*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陈*甲对指控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人陈*乙对指控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人汪*对指控事实没有异议。其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汪*系文盲,碍于亲家黄*甲夫妻的面子才提起虚假诉讼,且没有得到任何好处,犯罪情节较轻。2.被告人汪*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积极退赃,悔罪表现明显。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汪*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被告人黄*、陈*甲为了在与郑*乙民间借贷诉讼中获取非法利益,指使被告人陈*乙、汪*等人帮助伪造证据,并向苍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导致苍南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将执行款人民币621230.75元分配给被告人汪*、陈*乙等人。其中,被告人陈*乙、汪*分别拿到执行款人民币230742.85元、177497.50元。被告人陈*乙、汪*得款后将上述钱款转给被告人黄*及其女儿黄*乙。

2014年10月13日,被告人陈*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退出人民币32万元。被告人汪*家属退出人民币10万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黄*、陈*甲主动退出人民币201230.75元。

以上事实,四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黄*、雷*、谢*、黄*、黄*、郑*的证言,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浙江省预收(暂扣)款票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申请书、审查报告、委托合同书、欠条、银行凭证、诉讼费专用票据、分配方案、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陈*甲为了达到非法目的,指使他人作伪证,进行虚假的民事诉讼,导致法院作出错误调解及执行,严重妨害司法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作证罪;被告人陈*乙、汪*明知他人的非法目的仍积极帮助伪造证据,提起虚假诉讼,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黄*系指使他人作伪证的提议者和具体操作者,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大,量刑时应予体现。被告人黄*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甲有自首情节,被告人陈*乙、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且已全部退赃,有悔罪表现,经查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均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各辩护人提出要求对被告人黄*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汪*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黄*适用缓刑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纳。被告人陈*甲、陈*乙、汪*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被告人在本案中退出的全部款项合计621230.75元划入本院执行账户(手续另办),由本院执行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黄*甲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2017年3月23日止)。

二、被告人陈*甲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陈*乙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汪某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温苍刑初字第1301号
  •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黄*甲,经商。因本案于2014年9月2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 辩护人蔡*,浙江*事务所律师。

  • 辩护人张*,浙江*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陈*,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 被告人陈*。因本案于2014年9月2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 被告人汪*,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9月2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同年11月7日被取保候审。

  • 辩护人黄*,浙江*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黄崇彬

  • 人民陪审员黄道奔

  • 人民陪审员杨德豪

  • 书记员马显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