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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滦平县人民法院审理滦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高*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4年3月19日作出(2014)滦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高*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撤销原判因犯打击报复证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原审被告人高*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高*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高*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高*撤回上诉。

滦平县人民法院(2014)滦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承刑终字第00153号
  • 法院 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打击报复证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男,1982年1月4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滦平县。2012年11月14日因犯打击报复证人罪被滦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2013年11月30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滦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滦平县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丛云峰

  • 审判员王志华

  • 审判员李森林

  • 书记员董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