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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风波、陈**等打击报复证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4)2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XX犯抢劫罪、打击报复证人罪、被告人陈XX、XX、XX犯打击报复证人罪,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某某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其指定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2日晚,被告人高XX在本市宝山区GS酒吧与被告人陈*、XX、XX等人饮酒时,提出要对曾指证高XX贩卖毒品的证人王*进行报复。次日1时许,被告人高XX、陈*、XX、XX等人酒后至本市宝山区同泰北路XXX弄XXX号XXX室,以推门入室的方式,非法侵入被害人王*家中,采用拳打脚踢的方式对王*实施殴打。期间,被告人高XX强行取得王*的黑色IPHONE5(16G)手机(价值人民币2,100元)。后被害人王*激烈反抗,被告人高XX等人遂逃离现场,高XX将取得的手机交由他人处理。经鉴定,被害人王*遭他人外力作用致左手部受伤,已构成轻微伤。2014年7月24日,被告人陈*、XX、XX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其家属已对被害人王*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2014年7月25日,被告人高XX至公安机关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XX、陈*、XX、XX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上海市*证中心出具的《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及相关照片,安徽省全椒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安徽省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北路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害人王*出具的《收条》及《谅解书》,被告人高XX的前科材料及四名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被告人陈*的出生证明材料、证人单某某的证言,本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XX、陈*、XX、XX结伙,采用殴打的手段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打击报复证人罪;被告人高XX又以暴力相威胁当场强行劫取证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高XX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高XX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高XX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其打击报复证人罪、抢劫罪从轻、减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量刑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XX、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积极赔偿被害人且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高XX犯打击报复证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5日起至2019年10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人陈XX犯打击报复证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4日起至2014年12月23日止。)

三、被告人XX犯打击报复证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4日起至2014年12月23日止。)

四、被告人XX犯打击报复证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4日起至2014年12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宝刑初字第2089号
  •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打击报复证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高XX。

  • 指定辩护人黄*,上海*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陈XX。

  • 被告人XX。

  • 被告人XX。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杨婷

  • 代理审判员杨斌

  • 人民陪审员郭凤英

  • 书记员陆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