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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犯强奸罪、打击报复证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2年9月18日,徐州*民法院作出(2012)鼓少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孙*犯强奸罪、打击报复证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25日至2019年1月24日)。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0月31日,本院作出(2012)徐*终字第0011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7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江*城监狱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2015)苏彭狱减建字第260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机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服刑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其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孙*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该机关提供的罪犯改造小结和悔罪认罪书、罪犯计分考核累计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孙*的刑期减去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1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徐刑执字第01030号
  • 法院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打击报复证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孙*。现在江苏省彭城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马伯亚

  • 审判员陆连东

  • 审判员刘康

  • 书记员丁世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