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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犯强奸罪、组织越狱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山东省*民法院于1999年10月9日作出了(1999)泰刑一终字第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犯强奸罪、组织越狱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19日以组织越狱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山东省*民法院于2011年4月25日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3年4月25日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4年5月30日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运河监狱于2015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运河监狱提出,罪犯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项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按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学习政治、文化、技术知识,并能保质保量地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记功1次、表扬1次、嘉奖1次的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对于以上事实,管教人员能够证实,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百分考核台帐等证据亦能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减去余刑释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济刑执字第7361号
  • 法院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组织越狱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王*,现在山东省运河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秦绪启

  • 代理审判员尹翼鲁

  • 人民陪审员陈允苓

  • 书记员马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