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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向士国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1年5月10日因犯抢劫罪被湖北省*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1年12月19日复经该院作出(2011)咸刑初字第3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向士国犯组织越狱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与前罪未执行的刑期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汉津监狱于2015年5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5年5月1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汉津监狱因罪犯向士国在服刑中获监狱四次表扬、并被评为2013年度、2014年度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奖励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向士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监狱四次表扬、并被评为2013年度、2014年度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3月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上述事实有湖北*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罪犯小组鉴定及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缴纳罚金收据等证据予以证明,均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向士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积极执行财产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向士国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28年12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鄂沙洋刑执字第01685号
  • 法院 沙洋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组织越狱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向士国,男,生于1990年3月11日,土家族,小学文化程度,湖北省来凤县人,现在湖北省沙洋汉津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魏焱

  • 审判员申平

  • 审判员樊勇

  • 书记员鲁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