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手机找法网

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罪犯欧**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贵州省*民法院于2000年6月13日作出(2000)筑刑一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欧启东犯抢劫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新罪,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27日作出(2001)西刑初字第405号刑事判决,以其犯组织越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加原判剩余刑期,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01年5月5日起至2021年5月4日止。于2001年9月24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1年6月、2013年5月经本院两次裁定减刑共二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9年5月4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安顺监狱于2015年7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安顺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建议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欧*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3月、2015年4月二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顺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欧*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由于其罪行严重,且未按判决履行财产刑,故应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内少减三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欧*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18年8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安市刑执字第1753号
  • 法院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组织越狱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欧*,男,1972年6月11日生,汉族,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钱辉

  • 审判员杨波

  • 审判员王明芹

  • 书记员徐芳(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