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河北*民法院审理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史某某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一案,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平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史某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原审被告人史某某不服,以不明知煤炭被法院查封,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
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2014)平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公诉机关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史某某,农民。2014年1月8日因涉嫌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被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斌
审判员裴卫华
审判员王英辰
书记员王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