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公刑诉(2013)7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及其辩护人李*、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间,被告人谢某某以521.86万元的价格购买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白礁村龙池山庄(半山墅)三期低层公寓某幢房屋,并办理购房按揭手续。后因欠债,被告人谢某某被债权人刘某某、陈某某等人分别起诉至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海沧区人民法院自2011年7月4日起,依申请先后三次作出诉讼财产保全的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谢某某名下的龙池山庄(半山墅)三期低层公寓某幢房产进行查封、冻结。
2011年8月12日,被告人谢某某明知该处房产已被海*民法院查封、冻结,仍通过某山庄售楼人员汤某某的居间介绍,将该房产以548万元的价格转卖给魏某某。当日,双方到龙*证处以委托魏某某代为全权处理的方式办理房屋买卖公证。此后,谢某某共向魏某某收取卖房款327万元。同年9月间,谢某某告知魏某某该房产被法院查封、冻结一事。为继续完成交易,双方共同伪造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将交易时间提前至2011年6月6日。随后,魏某某持该协议向海*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后被法院裁定驳回。
2012年10月17日,被告人谢某某主动到龙海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案发后,谢某某已返还魏某某280万元,剩余款项魏某某表示谢某某不用再返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未提出异议,并有证人魏某某、汤某某、柯某某的证言,龙海市公安局提供的投案证明书、户籍证明及无违法犯罪前科劣迹证明、厦门海沧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魏某某提出的执行异议书、海沧区人民法院驳回异议的民事裁定书、魏某某签名捺手印的声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明知自己的房屋已被法院依法查封、冻结,仍擅自将被查封、冻结的房屋转卖给他人,其行为已妨碍了司法机关财产保全措施的正常执行,扰乱了民事诉讼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案发后,谢某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经审前社会调查,谢某某所在社区厦门市湖里区愿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辩护人提出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的意见可以采纳,但谢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应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谢某某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公诉机关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5年1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厦门市,汉族,初中文化,员工,住厦门市湖里区。因本案于2012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日龙海市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13年11月27日经龙海市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福建*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苏*,福建*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高闽辉
审判员李建辉
人民陪审员郭贤进
书记员林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