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龚*劫夺被押解人员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丹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丹检诉刑诉(2014)3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劫夺被押解人员罪,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龚*在大泊镇上洗车时接到哥哥龚*的电话,龚*称自己已被警察抓住。被告人龚*接完电话后,无证驾驶苏L号福特轿车,沿路到处寻找龚*,后在大泊镇镇南路扬子服饰公交站台处,其发现龚*被几个公安人员押解在此等候公安押解车辆,产生了开车撞警察将龚*抢走的想法。被告人龚*加大油门将车对着押解民警简*、协警许*、彭*冲撞过去,将许*、彭*撞倒在路边的花坛中,造成许*、彭*不同程度受伤,在其倒车欲再次撞击时,被赶到的公安押解车辆拦截阻止,被告人龚*弃车逃跑。3月28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龚*在丹阳市云洲宾馆被公安机关抓获。经丹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许*的损伤属轻微伤。

另查明:龚*因为寻衅滋事于2013年12月23日被丹阳市公安局作为在逃人员上网追缉,于2014年3月26日被抓获归案,同年4月30日被逮捕。公安机关对其涉嫌寻衅滋事、赌博等犯罪事实已侦查终结,已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上述事实,被告人龚*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许*的陈述,证人简*、彭*、王*,张*、卞*、许*等人的证言,龚*的供述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伤情照片,通话记录,驾驶人信息查询,在逃人员登记表,逮捕证,起诉意见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案件侦破经过等证据所证实。上述证据均已当庭质证,证据合法有效,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使用暴力手段劫夺押解途中的犯罪嫌疑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劫夺被押解人员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龚*具体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龚*劫夺被押解人员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3月29日起至2017年3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丹刑初字第368号
  •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龚*,农民。2008年7月2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2014年3月29日因本案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丹阳市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智慧

  • 人民陪审员杨元高

  • 人民陪审员刘健岁

  • 书记员荆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