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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李*犯劫夺被押解人员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磁县人民法院审理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董某某、李*犯劫夺被押解人员罪一案,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2014)磁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董某某、李*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院秦*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董某某及其辩护人秦*、程秋岭,原审被告人李*及其辩护人贺*等到庭参加诉讼。庭审后,原审被告人李*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决认定:2013年11月14日下午,磁县公安局岳城刑警队中队长李*乙带领中队民警赵*、宋*和高*刑警队民警张*、苗*、于*,配合协助石家庄赞皇县公安局民警前往磁县高*镇抓捕涉嫌盗窃犯罪嫌疑人杜*、宋*甲二人。张*与赞皇县公安局民警在高*镇五街杜*经营的烟酒门市中将杜抓获,并戴上手铐带上执行车辆后排座准备撤离现场时,分别遭到杜*妻子被告人董某某与被告人李*,以及阿*(取保候审)、左*(在逃)、董*(在逃)、杜*(在逃)等人的围阻,混乱中执行车辆后车门被人打开,致使犯罪嫌疑人杜*趁机逃离执行车辆,当张*独自追捕逃走的犯罪嫌疑人杜*时,再次遭到赶来的董*(在逃)的拦截,张*右上臂被杜*咬伤后逃脱。在此期间,被告人董某某拽住执行民警的衣服,将执行民警滞留在现场,当李*乙带领民警赶到现场出示警官证亮明身份后,也遭到被告人董某某等人的辱骂和殴打,在场的赞皇县公安局民警李*甲衣服被撕破,颈、胸部等有不同程度损伤。经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张*、李*甲的伤情均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张*证实,2013年11月14日下午,石家庄市赞皇县公安局民警携带犯罪嫌疑人杜*的拘留证来到我局,让我局配合抓捕高臾镇五街的犯罪嫌疑人杜*,我们是17时左右在高臾镇五街对犯罪嫌疑人杜*实施抓捕的。当时我和我局民警李*、赵*、宋*、苗*、于某配合石家庄市赞皇县公安局民警抓捕犯罪嫌疑人杜*,当时分工由李*、赵*、宋*、苗*、于某在村路口守候,我和邯郸市公安局民警尤*、还有四名赞皇县公安局民警一块儿到高臾五街牌坊东50米左右路北一家烟酒门市确认犯罪嫌疑人杜*身份后,我们出示证件、拘留证对犯罪嫌疑人杜*戴上背铐,并将杜*带到车上,杜*的家人就过来阻拦我们,不让我们将犯罪嫌疑人杜*带走,在阻拦过程中,我和市局民警尤*多次掏出警官证告知阻拦的人,阻拦抓捕嫌疑人是妨害公务,最终致使犯罪嫌疑人杜*从车上逃走,我追上并抓住犯罪嫌疑人杜*时,犯罪嫌疑人杜*家人当时阻拦我,杜*用嘴朝我右臂咬了一口,致使犯罪嫌疑人杜*逃跑。当时阻拦抓捕犯罪嫌疑人杜*的人,有杜*的妻子,还有四五个男的和三四个女的。其中一个穿浅色棉服的男子喊:“别动我姐夫,别动我姐夫”,在我们把犯罪嫌疑人杜*带上车后,那个杜*的小舅子用拳头打我和赞皇县公安局民警,还用手拽赞皇县公安局民警的头发,致使犯罪嫌疑人带着背铐从车上逃跑;杜*的妻子用手抓我的领子,用手挠我,阻拦我们将犯罪嫌疑人杜*带上警车。还有一个平头男子,从车上往下拖赞皇县公安局的民警,用拳头打民警的胸口,别的人有拉我们民警的,有拽车门的。当杜*下车往西拐到往北的过道逃跑时,他们家人抱住我们不让追,我挣脱开,顺着杜*烟酒门市西边往北的过道追杜*,顺着过道先往西拐,又往东拐,追了约六七百米,我追上杜*,杜*对我说让我把他放了给我五万块钱,我对杜*说:“你跑不掉的,争取个好的态度认罪伏法,才能从轻处理。”这时,过来一个骑摩托车的男子,杜*喊这个人“二哥”,这名男子从摩托车上下来,拽住我的胳膊,搂主我,致使杜*又一次跑了,我挣脱开这名男子又追杜*,追到高臾四街东西马路上,又一次把杜*追上,我双手挎着杜*的胳膊,刚才阻拦我的骑摩托车男子又骑着摩托车赶过来,我一个手从衣服兜里掏出警察证,告诉这名男子,我是磁县公安局高臾刑警队的队长,杜*是重要的犯罪嫌疑人,告知这名男子不要再阻拦了,这名男子说我管你是哪的,让我放开杜*,我没有松手,这名男子上来抓住我的左手,使劲别我的胳膊,用胳膊肘捣我的胸口,这时,从东边又过来一名骑摩托车的男子,从摩托车上下来,跑到我们跟前拽住我的右胳膊,杜*朝我右臂上咬了一口,使我松开杜*,这两个男子搂着我,不让我追,致使杜*逃跑了。

2、证人刘*(赞*警大队)证实,2013年10月20日,赞皇县肖进到我局报案称,凌晨3点40分左右其开的烟酒土特产门市被盗香烟价值10万余元。案件发生后经排查确定了犯罪嫌疑人为磁县高*镇五街的杜*。2013年11月14日下午,我局民警在邯郸市公安局尤*及高*刑警队张*等人的配合下对杜*实施抓捕,我们一起来到杜*开的烟酒门市,杜*和其妻子在门市里边,张*拿出工作证向其亮明身份,并出示拘留证对杜*实施抓捕,我们将杜*戴上手铐到门市口准备上车时,杜*开始反抗想摆脱我们,并大声喊叫“来人啊、来人啊”,这时候杜*的妻子开始扯拽我们,杜*其他亲属也来到我们面前用力拉扯我们,期间我们多次掏出警官证告知阻拦我们的人不要妨害我们执行公务,但杜*的家属非但不听反而更加用力抓、扯我们民警,我们将杜*带上汽车,当时焦*在驾驶位置,吕*和李*甲在车上抓着杜*,我被杜*的妻子和一个穿着黑色羽绒服的女的拽着,她们在我脸上、身上乱抓,还站在车门那里让我关不上车门,这样僵持了一会,有个满嘴酒气留平头的男子到车的左侧拉开车门就往下拽吕*,这时候又过去几个男子一起将吕*拽下车抓着不放,并将杜*从车上拽了下来,杜*下车后就往西跑,我挣脱杜*妻子等人奋力追捕,被那个拽车门平头的男子拦住,杜*妻子用手把我胸部抓破,后见张*挣脱拦截去追杜*了,杜*妻子拽抓住我和吕*的衣服将近半个小时,其他杜*的亲属拦在车前不让走,后来杜*的妻子接了一个电话才放开我和吕*。

3、证人吕*(赞*警大队)证实,2013年11月14日下午17点左右,我局民警在邯郸市公安局尤*及高*刑警队张*等人的配合下对杜*实施抓捕,我们几个同事和张*一起来到杜*经营的小卖部,里边有一男一女,经确认杜*后对其实施抓捕并戴上背铐,杜*一直喊一个叫老二的人,我们民警及时对这个人说不要管,公安机关在抓捕犯罪分子,这个人才没有动手,杜*被押上了车后不停挣扎乱蹬,当时我按着他的头,李*甲按着他的脚,右后车门有人拉着关不上,我这边的车门被三四个人拉开往下拽我,其中有这个叫老二的人,我被拉下车后,有两个男的就往边上推我并打我的胸口,杜*就从车里被人拽了下来,戴着手铐跑了,我和刘*想追被四五个人拦住,张*趁围攻人不注意去追杜*了,小卖部里的那个女人和称她嫂子的女的,在车前拽着我和刘*、李*甲的衣服,张口跟我们要十万块钱,要不就不让我们走。

4、证人李*甲(赞*警大队)证实,2013年11月14日下午17点左右,我局民警在邯郸市公安局尤*及高*刑警队张*等人的配合下对犯罪嫌疑人杜*实施抓捕,我和同事经确认杜*后,对杜*抓捕并戴上背铐从其店铺带入我们车的后座,开始杜*剧烈反抗,跟他在一起的一个女的大喊大叫,并扯拽我们又拉拽车门,我坐在右后排按压杜*的双腿,我同事坐在驾驶员后侧的位置,抱住杜*的头按在腿上,这时右后侧车门有两个女的开始往外拽杜*,我和同事死死按着杜*,这时那个女的就乱抢我们东西,焦*抱着电脑被那个女的殴打,那个女的又到右后面车门处对我进行殴打和乱抓抢夺我们的装备,后来围过来的人越来越多,我同事被两个男子拉下车后,杜*在这期间趁机逃下车往西逃跑,我们刚要追,被四五个人拦住,他们放跑了杜*。后来张*趁围攻的人不注意去追杜*,不过最后也被拦了下来,在店铺大喊大叫女的和一个被她称嫂子的女人在车跟拽着我和刘*、吕*的衣服,并张口跟我们要十万块钱,否则不让走,故意拖延时间让杜*逃跑,后来到场的公安民警也被不同程度的推搡和殴打,我穿的毛衣被撕烂,手和胸部被抓流血,胸口抓伤较严重,经法医认定是轻微伤。

5、证人焦*(赞*警大队)证实,2013年11月14日下午17点左右,我局民警在邯郸市公安局尤*及高*刑警队张*等人的配合下对犯罪嫌疑人杜*实施抓捕,当时我开着车来到杜*开的烟酒门市在外面等,刘*、吕*、李*、张*、尤*等人进入门市,后杜*被戴上手铐到门市门口准备上车时,杜*开始反抗想摆脱,我们民警想将其带上车,杜*的妻子开始扯拽我们民警,其他家属也来到我们面前用力拉扯我们民警阻止将杜*带上车,在此期间张*等多次掏出警官证告知阻拦我们的人,警告他们不要妨害我们执行公务,但杜*的家属不听,刘*他们奋力将杜*带上车,吕*、李*在车上抓着杜*,刘*被杜*的妻子和一个穿黑色羽绒服的女的拽着,还站在车门处不让关车门,这时候一个满嘴酒气平头的男子到车的左侧拉开车门就往下拽吕*,又过来几个男子一起将吕*拽下车,然后抓着不放,并将嫌疑人杜*从车上拽下来,杜*就往西跑了。杜*的妻子拽着刘*和吕*的衣服长达近半个小时不放手,其他亲属拦在车前不让车走。

6、证人李*乙(岳城刑警队)证实,2013年11月14日下午,张*配合赞皇县刑警四人抓捕高臾五街的杜*,我和其余民警抓捕高臾二街宋*,下午6时许,我给张*打电话时听到激烈的争吵声,张*让我赶紧过去,当时我意识到可能被围攻了,经带领民警赶到高臾桥东路北犯罪嫌疑人杜*的烟酒门市,发现赞皇县4名民警和车辆被多人围住,一名中年妇女两只手抓着两名赞皇县的民警,两名民警的颈部、胸部有多处抓伤,该妇女大喊大骂,旁边还有三男三女大喊大叫阻挠民警撤离,我上前表明我的身份,要求抓着民警的那名妇女放手,并告知她我们是在执行公务,她的行为已触犯法律,但那名中年妇女不听劝说反而对我大骂,我见劝阻无效,我就用手机拍了一下当时阻挠执法的情景,并通知高*出所的民警前来处置,等派出所民警和村干部到场后对该妇女劝说其仍不放手,继续阻挠民警撤离,并朝我左膝部踹了三脚,过了近二十分钟左右,该妇女不知接了谁的一个电话,就放开手走了。我们和赞皇县的民警撤离后,我见到张*,据张*介绍,他们抓捕犯罪嫌疑人杜*时,将杜*戴上手铐带离过程中,遭到其家属的阻挠,张*押着杜*朝小路撤离时,遭到几名男子的殴打,杜*朝张*肩上咬了一口,几名男子强行将杜*劫走。

7、证人赵*(岳城刑警队)证实,2013年11月14日下午,我和李*乙队长、宋*赶到高臾桥东路北犯罪嫌疑人杜*的烟酒门市时,发现赞皇县的四名民警和车辆被多人围住,一名中年妇女两只手抓着两名赞黄县民警,该妇女正大喊大骂,阻扰民警撤离。我们到场后李*乙队长上前表明身份,并要求抓着民警的那名妇女放手,并告知她,我们是在执行公务,她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但那名中年妇女不但不听劝,还一直辱骂我们队长,还扬言:“就是讹他们呢,不拿十万块钱今天谁也别想走。”后来高*出所的民警和村干部到场后对该妇女进行劝说,其仍不放手,后来派出所民警的执法仪上前录被该女子抓着的民警时,我看到两个民警的颈部、胸部有多处抓伤,车后门边上还有一个赞皇的民警手上也都是被抓的血道子。派出所到场后那个女子还是不听劝阻继续阻扰民警撤离,并朝李队长的腿上踹了好几脚。过了有近二十分钟左右,该妇女不知接了谁的一个电话,就放开手走了。我们的民警和赞皇县的民警就一起撤离了高臾镇。

8、证人宋*(岳城刑警队)、苗*(高*刑警队)于某(高*刑警队)证实,其主要情节与李*乙证实的相关内容一致。

9、辨认证明及照片载明,a/经张*辨认,董*是当时殴打张*致使杜*脱逃的人。董*、董某某是当时谩骂、殴打民警的人。

b/经李*乙辨认,董某某、阿*、杜*是当时谩骂、殴打民警的人。

c/经吕*辨认,阿*是当时把车门拉开并把他车里拽下来叫老*的人。

d/经刘*辨认,董某某是当时拽着他衣服阻止追捕杜*的人。

e/经李*甲辨认,董某某是当时拽着他们衣领阻止追捕已经逃走的杜某甲的人。

f/经董某某辨认,李*、左*是当时拽拉并阻碍公安民警抓捕杜*的人。

10、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伤情照片载明,张*、李*的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

11、抓获证明载明,磁县公安局刑警重案中队民警张*、王*于2014年1月16日将犯罪嫌疑人董某某当场抓获。磁县公安局民警赵*、李*甲于2014年4月22日在高臾五街一理发馆将犯罪嫌疑人李*抓获。

12、人民警察证复印件及工作情况证明载明,李*、赵*、张*、苗*、于某、宋*、刘*、焦*的人民警察证复印件,磁县公安局和赞皇县公安局的证明。

13、赞皇县公安局抓捕犯罪嫌疑人杜*时出示的拘留证。

14、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载明,董*、董*、杜*、阿*、左*等人案发后在逃。

15、犯罪嫌疑人杜*的供述,2013年11月份的一天下午,开着车来到我门市一些人,我开始以为查烟的,我就回门市看看,进到门市里,看到有二三个人在摁着阿*,问他叫什么,我就感觉不对,是不是我在石家庄偷烟的事来抓我来了,我就往外走,这时有人问我叫什么,我没有说真名,我说叫丙的就往外走,那些应该是公安局的人就不让我走,让我掏身份证,我说我没带,他们就拿我手机看,我害怕就往外走,刚出门就被抓带上了铐子,往一辆白车上带我塞到了车里,我妻子和一些人就在外边吵吵,后来不知道怎么回事南边的车门开了,我就从车里出来带着铐子往西又往北顺着供销社就跑,结果跑到一个死胡同被公安局的人追上,我给那人说放了我给他两万块钱,公安局的人还是不放我,我就开始挣扎,当时就是一个公安局的人,我就挣扎开,还顺着同路跑,后来公安局的人又追上我,要抓我,这时我小孩舅舅董*骑着摩托车经过,见有人抓我,就下来问是怎么回事,一直还拦着公安局的人,那个公安局的人怎么也不丢我,铐*的我手很疼,我实在没有办法,就扭头咬了公安局的人胳膊一口,那人丢掉我后,我就跑了。

16、犯罪嫌疑人阿*的供述,2013年11月份的一天下午5点左右,在杜*的烟酒门市里有4的男的,其中两个人在买烟,其中一个人给我亮出了证件,说是公安局的,问我叫什么,我说我叫阿*,这时杜*也进来了,另外两个人问杜*叫什么,杜*就想往外走,然后杜*被戴上了手铐,往车上带,杜*喊叫老*挣扎着不上车,杜*的老婆也拽着公安局的人不让往车上带杜*并在街上喊,一会儿街上的人就多了,杜*的小舅子董*和老婆,还有开理发店的李*也到了车跟前,这时杜*已被带上车,杜*的老婆、董*、董*的老婆李*4人就拉着北边的车后门(右后门)从车上往下拽杜*,还有一个公安人员也被他们拉着不让上车,我听见杜*一直在车上喊,后来董*就跑到车南边去拉南边的车后门,当时杜*也在车门那,有好几个人在拉车门,不知谁把左后门拉开,杜*被人从车上拽下来,杜*就跑了。一会儿有来了几个警察,杜*的老婆一手抓着一个警察不让走,旁边的人乱起哄,有一个警察把这些用手机录了下来。

17、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2013年11月14日下午5点多,有三四个人进到我的门市上,说是公安局的,其中有一个人拿出证件(但是我没看),他们抓住当时在门市的我丈夫杜*后就给他戴手铐,我就拉着公安局的人不让他们给杜*戴手铐,杜*自己也挣扎着不让戴手铐。大概停了有十几分钟,公安局的人把杜*的两个手从身后边铐住了,我就拽着杜*不让公安局的人往车上带他。当时正好是学生放学,街上的人也多,邻居、亲戚、路过的人都围到车跟前了。公安局的人把杜*带上车后,我就用身体顶着车门不让他们关门,那时我兄弟董*和他媳妇赵*也到车门那拉着门不让他们关门,我的门市正好在大街的路北,公安局的车就停在门市的门口,围在车跟前的人很多,说什么的都有。我拉着北边的车门不让公安局的人关车门,杜*已经被带上车了,有三四个人在南边的车门拉车门,我也没看清是谁把南边的车门拉开从车上把杜*拽走了,反正杜*是从南边车门戴着手铐跑了的。杜*跑了以后,我两只手一手抓着一个公安局的人衣领不让他们走,他们的衣领被我拽坏了,我喊着说:他们打我了,不拿十万块钱不能走。杜*在旁边说让我打公安局的人,但我没有打,大概有半个多小时,后来杜*大哥给我打电话说让他们走,我才松开公安局的人让他们走的。

18、被告人李*的供述,2013年11月14日下午5点左右,我在理发店听见有人在街上吵吵,出来见杜*甲门市门口围着很多人,杜*甲媳妇在和几个男的拉扯,我走到跟前才知道是警察在抓捕杜*甲,当时看到杜*甲的双手在背后被戴上手铐,几个警察在往车上带他,他媳妇就拉着警察不让往车上走,我也过去拽警察不让他们往车上带杜*甲,我们两个女的怎么也没有男人的力气大,杜*甲被警察带上了车,我就拉着车门不让警察关门,这时董*(杜*甲的小舅子)和他媳妇来到跟前,他们就从车上往下拉警察,应为杜*甲被带上车后坐在后座的中间,两边两个警察,杜*和阿*在车南边的车门那拉车门,一会董*也去拉南边的车门,南边的车门被拉开后,车里的警察也被拉了下来,杜*甲就背朝后戴着手铐顺着他门市西边的过道往北跑了。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李*在公安机关依法抓捕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以暴力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造成已被抓捕的犯罪嫌疑人逃脱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罪名不当。从目前证据看,认定被告人董某某、李*的主观上明知杜*甲涉嫌犯罪,并具有劫夺被押解人员的意图方面,证据较为缺乏,但二被告人在公安人员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刑事拘留时,故意暴力阻挠、妨害执行的故意明显,客观方面二被告人分别实施了暴力、扯拽阻挠等方法,阻碍了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造成犯罪嫌疑人乘机逃脱,其行为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对于被告人董某某、李*辩称,认为公安人员未着警服、未使用警用标志的车辆等,经查,当公安人员在执行地亮明身份并向犯罪嫌疑人杜*甲戴上戒具后,就应当知道正在依法执行职务,但其仍旧对公安民警人身进行围攻造成侵害,阻碍执行车辆通行,妨害了正常执行公务,使执行民警和车辆在较长时间被滞留,其辩解不影响对其犯罪行为的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李*拘役六个月。

二审请求情况

原审被告人董某某上诉称原判决量刑重。其辩护人提出公安干警执法的合法性证据不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4日下午,磁县公安局岳城刑警队中队长李*乙带领中队民警赵*、宋*和高*刑警队民警张*、苗*、于某配合协助石家庄赞皇县公安局民警,前往磁县高*镇抓捕涉嫌盗窃犯罪嫌疑人杜*、宋*甲二人。张*与赞皇县公安局民警在高*镇五街杜*经营的烟酒门市中将杜抓获,戴上手铐带上执行车辆后排座准备撤离现场时,遭到杜*妻子被告人董某某与被告人李*,以及阿*(取保候审)、左*、董*、杜*(均在逃)等人的围阻,混乱中执行车辆后车门被人打开,致使犯罪嫌疑人杜*趁机逃离执行车辆,当张*独自追捕逃走的犯罪嫌疑人杜*时,再次遭到赶来的董*(在逃)的拦截,张*右上臂被杜*咬伤后逃脱。在此期间,被告人董某某拽住执行民警的衣服,将执行民警滞留在现场,当李*乙带领民警赶到现场出示警官证亮明身份后,也遭到被告人董某某等人的辱骂和殴打,在场的赞皇县公安局民警李*甲衣服被撕破,颈、胸部等有不同程度损伤。经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张*、李*甲的伤情均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张*、证人刘*、吕*、李*、焦*、李*、赵*、宋*、于某等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伤情照片,抓获证明,人民警察证复印件及工作情况证明,赞皇县公安局抓捕犯罪嫌疑人杜*时出示的拘留证,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犯罪嫌疑人杜*、阿*的供述,被告人董某某和李*的供述等证据在卷相互印证。上述证据均经一二审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原审被告人董某某辩护人提出公安干警执法的合法性证据不足的意见,经查,犯罪嫌疑人阿*供述,案发当天下午5点左右,进到杜*烟酒门市四个男的,其中一个人亮出了证件,说是公安局的,问其叫什么,这时杜*进来了,另外两个人问杜*叫什么,杜*就想往外走,然后杜被戴上了手铐往车上带,杜*喊叫挣扎着不上车,杜*的老婆也拽着公安局的人不让往车上带杜*并在街上喊。原审被告人董某某亦供述,有三四个人进到其门市,说是公安局的,其中有一个人拿出证件,他们抓住杜*后就给他戴手铐,其就拉着公安局的人不让他们给杜*戴手铐,杜*自己也挣扎着不让戴手铐。公安干警张*、刘*、吕*、李*等均证明给犯罪嫌疑人杜*出示相关证件。公安干警焦*、李*、赵*、宋*、于某等均证明,李*等人赶到现场亮明身份,告知董某某在执行公务,董仍辱骂干警。并有李*、赵*、张*、苗*、于某、宋*、刘*、焦*的人民警察证复印件和赞皇县公安局抓捕犯罪嫌疑人杜*时出示的拘留证等证据在卷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公安干警执法合法性。故其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某某、李*在公安机关依法抓捕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以暴力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造成已被抓捕的犯罪嫌疑人逃脱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二审审理期间,原审被告人李*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予以准许。原判决根据原审被告人董某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作用,危害后果、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量刑并无不当,其诉称量刑重的理由,不予采纳。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撤回上诉;

二、驳回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某某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邯市刑终字第37号
  • 法院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磁县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某某。因涉嫌犯劫夺被押解人员罪于2014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同月25日被逮捕。因患有于2014年7月16日被取保候审。

  • 辩护人秦*、程*,河北*事务所律师。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因涉嫌犯劫夺被押解人员罪于2014年4月23日被取保候审。

  • 辩护人贺*,河北*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建平

  • 审判员闫艳

  • 审判员李晓萍

  • 书记员刘梅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