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二月三日作出(2009)霸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暴动越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和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和一年十个月。
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5年7月2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8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1月17日至2015年2月11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3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5月19日起至2015年9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罪犯王*,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建发
代理审判员龚倩
代理审判员郑东
书记员王向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