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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晓日犯暴动越狱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山东省*民法院于二〇〇二年七月三十日作出(2002)威刑一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初晓日犯暴动越狱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01年10月19日起至2021年10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九日,本院作出(2006)枣刑执字第48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二〇〇八年十月三十一日,本院作出(2008)枣刑执字第143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本院作出(2011)枣刑执字第117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226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6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初晓日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初晓日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7月至2015年2月间,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初晓日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4月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初晓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在服刑期间又犯罪,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初晓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三年不变(刑期自2001年10月19日起至2015年7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枣刑执字第1165号
  • 法院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暴动越狱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初晓日,曾用名初波,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丽

  • 审判员邵明伟

  • 人民陪审员孙晋礼

  • 书记员高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