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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周**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6日作出(2012)珠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周*成犯暴动越狱罪、贩卖毒品罪,判处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2013年1月18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州监狱于2015年7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湖*州监狱指派司法警察董*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周*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09.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及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罪犯周*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周*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本案情况,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周*减刑幅度不当,本院予以适当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周*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执行至2031年2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永中法刑执字第751号
  • 法院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暴动越狱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周*,男,1971年9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番禺市人。现在湖*州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曾辉

  • 审判员胡明华

  • 审判员唐小红

  • 书记员唐纬淳